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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2辑)

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2辑)

  • 字数: 283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01-01
  • 商品条码: 9787513007597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30
  • 出版年份: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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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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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2辑)》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
内容简介
《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知识产权法专家张玉敏教授担任主编。本辑是《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2辑)》收录了国内知名学者有关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近期新思考、中外知识产权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的检讨与反思、国际知识产权热点案例的剖析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议等,是知识产权法专家、学者近期研究成果的汇集。本书由张玉敏主编。
目录
理论与思考
关于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之研究――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理论范式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网络著作人身权研究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比较与争议
中日优选商标保护比较研究
论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
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
“淡化理论”在商标案件裁判中的影响分析――对100份优选商标案件判决书的整理与研究
检讨与反思
著作财产权重构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研究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性
知识产权的域外经验
玛吉尔案:知识产权与自由市场的对抗
摘要
    文试图对现代商标法上的侵权标准加以整合,在检讨“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显著性标准”。这一进路认可“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件,认为混淆和淡化都是使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才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这一认识不仅与侵权行为法以“权利本身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这样的传统理论相兼容,还有利于矫正商标法的发展方向。在形式上,显著性反映的是商标的特征;在逻辑上,它反映的是经营者、商品/服务、商标之间的关系。脱离商品/服务讨论商标的显著性,一如脱离经营者讨论商标的显著性,都是无功而碎片化的。在这个意义上,显著性受到损害,其实就是上述关系遭受了扭曲和割裂。“显著性标准”体现了商标法的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与“混淆标准”体现的消费者中心主义相去甚远。然而,“显著性标准”与混淆并不矛盾;相反,消费者视野里的混淆恰恰是显著性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显著性标准”与正在兴起的“商标使用标准”大异其趣,但同样,“显著性标准”也与对商标的使用并不矛盾。
     在结构上,除去一个简单的引言之外,本文还包括四部分。第一都分致力于介绍并清理商标法上现有侵权认定标准的不足。
     第二部分讨论正在兴起的“商标使用标准”,在指出其合理性的同时,检讨了“商标使用标准”的预设前提与内在机理。由于本文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之虞为讨论之内在理路,因此,文章的第三部分讨论了商标从利益上升为权利的过程。笔者的观点是,商标与经营者的营销方式、售后服务等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竞争手段之一。竞争者的商标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利益受到保护的。只是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刻,法律才将竞争者基于商标的利益上升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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