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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

  • 字数: 36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 作者: 徐泓//郭永清
  • 出版日期: 2012-01-01
  • 商品条码: 9787209060158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22
  • 出版年份: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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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领衔编撰  紧扣近期新大纲
    考情分析预测  考点精讲精析
    知识结构梳理  建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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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如何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了解命题规律
  二、学习和复习方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1节  考情分析及重点提示
  第2节  本章知识结构及新教材变化
  第3节  考点精讲及经典题解
    考点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典题解)
    考点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典题解工
    考点三、经济法的渊源
    (经典题解工
    考点四、经济法的主体
摘要
    考点四、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经济法主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受制主体和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如商业银行或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注意)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和职责均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2)依法接受国家调控和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注意)例如,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需要遵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关于设立条件的规定,而如果仅是开精品店的,则不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卖服饰精品进行主体的资格要求,只要遵守一般的工商法律、法规即可。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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