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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

  • 字数: 234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山西教育出版社
  • 作者: 周建勇
  • 出版日期: 2012-04-01
  • 商品条码: 9787544049801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277
  • 出版年份: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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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文明中国书典”系列数十册的书典,将向你展示美不胜收的景色。亲爱的读者朋友,畅游在“文明中国”的书海中,你会感到喜悦和自豪,会发出赞叹和微笑。
让我们一同――为文明喝彩,为中国加油!
这本《法治中国》(作者周建勇)是其中一册。
《法治中国》分为革命时代;权利时代等数章内容。
目录
第一章理性时代
一、子产刑鼎一成文法诞生
二、挟尸要价一律师的先驱
三、李离伏剑一一法官的责任
四、茅门之法——太子也伏法
五、神羊定罪——神权法遗迹
六、缇萦上书一一大减刑时代
七、西汉法官——至尊的法律
八、尚德缓刑——时代的局限
第二章《春秋》时代
一、董仲舒断案——《春秋》决狱的开端
二、卫太子之伪——引经决疑成风气
三、李膺对宦官——来自典籍的力量
四、王式继母案——纲常发飙的时刻
五、王源的亲家——梁祝真实的鸿沟
六、公主的悲剧——礼法成笔糊涂账
七、徐元庆杀人一一复仇无罪的难题
……
摘要
    可是,就在叔向发问的20多年后,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冬,晋国执政赵鞅、苟寅在率军驻扎汝滨时,“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晋国“铸刑鼎”受到孔子的严厉批评。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他认为,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公布于鼎,会导致晋国秩序的混乱。晋国只要谨守祖宗成法,就足以治国安邦,足以保持礼乐政治秩序。现在晋国铸刑鼎。他认为是一个危险之举.是亡国之端。
     春秋之前,西周的封建制度讲究“礼不下庶人”,而刑法正是礼制的重要内容,子产将法律公布,实际上打破了这一戒律,这种神秘性的打破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名词解读】
     刑鼎将刑法铸在青铜器皿鼎上,成为国家的大法,昭告于天下,增加法律威信,这样的鼎就是刑鼎。郑简公三十年(前536)3月,子产铸大鼎,将国家法律条文铸在上边,把鼎放在城中繁华之处向世人公布,这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法治思想】
     子产的法治思想就是宽猛相济,德治和法治都要重视。《左传》记载了子产宽严相济思想的理解:“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孔子对于产给予了高度评价。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意思是说,对小恶予以宽容和放纵,用猛政来纠正人事和政事的偏差;宽猛相济。则政通人和。
     【人物名片】
     子产(7-前522).姬姓.名侨.字子产。郑州新郑县人。春秋时政治家,公元前554年任郑国卿后,实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向土地私有者征收军赋;铸刑书于鼎,为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律。他主张保留乡校,听取“国人”意见,善于因才任使,采用宽猛相济的治国方略,将郑国治理得秩序井然。
     二、挟尸要价――律师的先驱
     【案例回顾】
     邓析在和古希腊的那些诡辩学派一样。提出了“两可说”。苟子在其著作中认为邓析:“好治怪说,玩琦辞,其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
     邓析最厉害的是在诉讼的时候采用诡辩的方法。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郑国发生丁一起挟尸要价案,邓析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发挥了他“混淆是非”的才华。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尸,但捞尸者的要价很高。富人家属就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你怕啥,那些人只能把尸体卖给你,别人谁会买?”富人家属就放心地回去了。捞尸者不见有人来赎,也很着急,就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你也不用害怕,他们除了向你买,谁还能卖给他们。”
     正是由于邓析精于法律,总能在法庭上获胜,邓析广招门徒,私授法律,故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他学习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据《吕氏春秋》记载,在郑国,“民之献衣襦祷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在当时由“秘而不宣”、“刑不可测”的不成文法向公布成文法的过渡时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普法”作用。
     子产在郑国执政后,铸刑鼎。邓析反对子产改革,“数难子产之政”,他甚至私下编著了一部成文法律,并将之刻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私人修订的成文法。“竹刑”的具体内容,接近不同于子产所铸之刑书,荀子曾经评价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所编著的“竹刑”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春秋时期郑国的现实社会与实际问题而设计的,因为“竹刑”符合当时郑国的实际需要,故而在邓析被杀后,它被当时的郑国执政者所采纳。
     据《吕氏春秋》记载,在郑国,邓析常与有官司在身的人订立契约,为其代写诉状或者辩护,并且约定“大狱一衣,小狱襦□”,作为诉讼代理费。代理费也就是大的案件收一件外衣,小的案件则收一件短裤。在法庭上,邓析利用其法律知识与辩论才能,经常能够“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这也正是邓析引来杀身之祸的原因之一。
     对邓析之言行,汉人刘向曾经评价认为,邓析是个非常智慧的人,见识也非同一般,但仍然被圣王所诛杀,原因就在于他不具备美德且贪财好利。然而,无论后世如何评价,也正是因为其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以及所从事的独特法律活动,邓析在中国古代法治目前占据了一个非常显著的位置。
     【名词解读】
     名家名家是先秦以思维的形式、规律和名实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派,战国时称刑名家或辩者,西汉始称名家。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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