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证据法专论》内容简介:东莞法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合作已经有好些年了,除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社会的影响力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齐树洁教授持续不断的推动。齐教授是个非常和善但治学却极为严谨的学者。我们在研究兴趣点上有很多的共通之处,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都感到研究法律除了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外,司法实践是法科学生理解法律从而真正进入法律之门的必要途径。而要实现这一点,加强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是最便捷也是最为有效的路径。对于长期在审判第一线工作的法官来说,能够在理论上得到提升,从而提高办案水?亦是其最为渴望的事情。显然,与院校交流是一个有效的办法。2009年之前,我们的合作主要是进行课题研究以及指导学生实习,合作出书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付诸行动。自从我从中级法院调到第一法院工作后,面对着法官们辛勤工作之余撰写的文章,深感其内容丰富且有现实意义,意识到如能将其结集出版可谓善莫大焉。其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好好总结。从人均案件量来看,2009年东莞法官人均结案达355件,可以说,东莞的法官几乎是全国最忙的法官,东莞法院极其丰富的案件资源是学术界认识分析探究中国司法或者法律实践优选的素材,其中许多纠纷可能是中国优选碰到的问题,而这些法官的经验确实有必要好好总结。二是为了分享。我希望这些成果能够让全社会尤其是法律职业从业者一起来分享,因为东莞的今天或许是内地很多城市的明天,东莞法官今天面临的问题很有可能就是内地法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明天面临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将东莞的经验公开实在是多赢的事情。根据齐树洁教授的建议,我们还会组织更多的学者参与撰写这套丛书,使其内容更加充实,既立足当下又面向未来。经验与学术结合、理论与实践互动将是这套丛书的主要特点。
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0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9大学、巴黎第二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目录
出版说明
丛书总序
绪论
一、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现行司法体制
三、证据制度
四、律师与法律援助
五、民事诉讼程序
六、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法及其渊源
二、证据的种类
三、证据的采用标准
四、法官与陪审团的职能
五、司法认知
第二章 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
一、证据的相关性
二、证据的可采性
三、可采性规则与陪审制
四、两点疑问
第三章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证明责任概述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推定与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
第四章 证人制度
一、证人制度概述
二、证人的作证能力
三、证人的可信性
四、特免权制度
五、专家证人
第五章 专家证据
一、专家证据制度概述
二、专家证据的开示
三、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判断
四、专家证据的质证
五、专家证人的责任
六、专家证据制度面临的挑战
第六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概述
二、传闻与非传闻
三、传闻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的未来
第七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概述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适用的程序范围
五、毒树之果理论及其例外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八章 证据开示
一、证据开示概述
二、证据开示的规则
三、证据开示的方法
四、域外证据开示
第九章 交叉询问
一、概述
二、交叉询问的种类
三、交叉询问的内容
四、交叉询问的程序
……
第十章 余论
附录一 外国民事诉讼规则研究
附录二 英美证据法规范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
的判断无须借助技术性的手段,而仅仅有赖于人们的一般经验和常识。“相关性的核心问题是,一个证据性事实能否与事实认定者先前的知识和经验联系起来,从而允许该事实认定者理性地处理并理解该证据。如果一个正常人在处理该证据之后考虑该案要素性事实时受到了这个证据的影响,该证据就是相关的,否则,就是不相关的。”
美国司法实践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有关判例指出,证据要满足相关性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实质性和证明价值,即证据所要证明的假设对案件的审理必须有意义并且该证据对它所要证明的假设具有证明价值。②《规则》第401条对相关性证据的界定更是直接将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任何一项对诉讼裁判有影响的事实”体现了对实质性的要求;“有此证据将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则体现了对证明价值的要求。这就决定了对证据相关性的分析必须分两步进行。
首先,证据是用来证明对诉讼裁判有影响的事实吗?证据能够为可以影响诉讼裁判的事实提供证明或反证吗?这是案件审理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虽然这种事实应该是实质的、有意义的,会对最终裁判的形成带来影响,但法律并不要求它是案件的最终事实,不要求它具有决定性。毕竟一块砖并不等于一堵墙。③这种事实可能只是一些相对常规的问题,如证人的背景;也可能是没有经过激烈争辩的问题,因为《规则》第401条并没有规定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不具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