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后现代法学的研究范式
西方后现代法学是在后现代主义舞台上刚刚出场的小生,但却有沸沸扬扬的气势。后现代法学是整个西方世界后现代主义的组成部分。美国学者波林?罗斯诺(Pauline Marie Rosenau,1943-)指出:“后现代主义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出现不仅仅标志着另一种新颖的学术范式的诞生,更确切地说,一场崭新的全然不同的文化运动正在对我们如何体验和解释周围的世界的问题进行广泛的重新思考。”后现代主义法学在美国兴起,首先是从法律解释学(特别是宪法解释学)开始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女权主义、批判法学中也都有后现代主义思潮。后现代法学的哲学基础也是美国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实用主义。罗蒂(Richard Rorty,1931-2007)按照后现代主义观点把实用主义精神概括为三个特点:第一,实用主义是一种反本质主义。在罗蒂看来,实用主义的实质是就真理问题说有用的话,这些话“不是理论的词汇,而是实践的词汇,不是沉思的词汇,而是行动的词汇”。第二,实用主义反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二元论。罗蒂指出:“在关于应该是什么的真理和关于实际上是什么的真理之间,没有任何认识论的区别,在事实和价值之间没有任何形而上学的区别,在道德和科学之间没有任何方法论的区别。”第三,实用主义最为关注的东西是“对话”。“对研究,除了对话的制约以外没有任何别的制约,这不是来自对象或心灵或语言本性的全面制约,而只是由我们的研究伙伴的言论所提供的零星制约。”实用主义反对本质主义,赞同对话。在20世纪的末期,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的且引起广泛兴趣的分支是法律实用主义。“法律实用主义表明了对抽象理论、法律形式主义以及任何形式的法律基础主义的反对,这种基础主义的任何形式根植于自然法或功利主义社会政策的主张之中。这个特征就把法律实用主义放置在后现代的阵营中,但是法律实用主义拒绝拥抱一个激进的性情,这不同于它的激进的堂(表)兄弟姐妹。”实用主义怀疑任何宏大的和未加批判的对真理的主张,坚持在特定争论的语境中考虑问题,并且注重经验的重要性,“实用主义者同样对抽象理论和概念话语的形式模式表示怀疑,像所有的后现代思想家一样,他们认可人类的思想是经验的产物,这对于法律而且也对于社会科学都是正确的”。总结法律实用主义的核心主张就是怀疑论,或者说是否定论,即否定理性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存在,否定对法律发展的乐观描述,否定法律的普遍意义,否定法律中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