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这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中,“曾经被征服、被殖民或在现有国家建立之前已经实际居住”的历史成为构成土著民定义的关键,即定义土著民依从的是“历史的角度”,而这种历史不是每个文化群体都曾经历过的,因此,这就自然地将“土著民”同其他少数人区别开来。如同有学者所评论的那样:“与少数人概念相比较,构成土著民群体特性的是该群体与先前的社群存在着‘历史上的连续性’。这种‘历史上的连续性’具体说来,可以指拥有祖先的土地或与土地原先的占有者具有共同的祖先,以及享有相同的文化、语言或居住在某个相同的区域内。”①无独有偶,土著人在自身的主观意识上也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定义自己身份的,土著人概念本身就表明了一种历史关系。
如前所述,界定少数人的关键因素是文化,文化上的差异乃是构成少数人的根本条件。那么对土著人这种基于历史角度的定义又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呢?是否意味着已经将土著人排除在少数人之外呢?从表面上看,国际社会对土著民的保护与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正逐渐呈分立趋势,一种赞同制定有关土著人事务新准则的观点正在被缓慢地接受。如1971年,联合国在有关种族歧视的研究中,对土著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就单列了一章,题目是《对土著人保护的相关措施》(Measures Take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tection ofIndigenous People),将土著人从少数人中特别地分离出来。1971年,联合国经社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授权对土著人的生存条件进行研究,1983年完成了长达5册的研究报告,成为联合国正式的参考文献。200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授权设立关于土著人事务的较为性论坛;2002年,该论坛成立。这种趋势是否已经表明从历史角度定义的土著人已经同少数人分立,土著人不是少数人中的一个类型?其享有比少数人更多的权利?或者少数人的差别权利满足不了土著人的诉求?
毋庸置疑,土著人确实在历史上遭受了极不公正的待遇,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其需要特殊的补偿权利,国际社会单独为其制定公约是否也是基于这种历史上的不公正待遇?对此,许多学者给出了否定性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