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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英文双语版)
字数: 473.0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学森
出版日期: 2011-08-01
商品条码: 9787309082609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313
出版年份: 2011
定价: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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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音乐的基础理论与应用
编辑推荐
《靠前商法(中英文双语版)》是博学?21世纪靠前经济与贸易系列。
内容简介
《靠前商法(中英文双语版)》是笔者张学森此前组织编写中文版《靠前商法》和英文版《靠前商法》两本教材且广受读者欢迎之后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的新版本。本教材各版本在内容体系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以靠前货物买卖为主线,选取与其相关的商事活动环节和领域,渐次展开对靠前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叙述,形成了靠前商法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靠前商法概述、商事组织法、靠前商事代理法、靠前商事合同法、靠前货物买卖法、靠前货物运输与保险、靠前支付结算、靠前产品责任法、靠前知识产权法(含靠前技术转让)、靠前商事纠纷解决等十个方面。具体特色如下:(1)《靠前商法(中英文双语版)》反映了笔者多年从事靠前商法教学研究的心得,在参考借鉴靠前众多靠前商法教材与论著的基础上,力求充分吸收目内外靠前商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的近期新成果。(2)《靠前商法(中英文双语版)》以靠前货物买卖为核心,选取与其相关的主要环节和领域,渐次展开对靠前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叙述,增加了UCP600、WTO、电子商务等内容,以满足靠前商务实际工作需要。(3)《靠前商法(中英文双语版)》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应用型人才培养对靠前商法知识与技能的要求。《靠前商法(中英文双语版)》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类、财经类专业教材,以及MBA或EMBA教学用书、各类靠前商务与法律培训的理想读物,也可以作为对外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工作者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张学森,男,1965年4月生,山东滨州人,法学博士、不错经济师、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靠前法学博士,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访问学者;曾长期在新华社直属《上海证券报》工作,担任金融证券新闻记者、报社总发行人兼总公司总经理、法律顾问等。现任教于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法律学系,先后担任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律学系主任等,主要从事金融法学、靠前法学的教学研究和相关实务工作。
主要社会兼职有:上海市法学会及其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靠前商务法律研究会理事,上海浦东翻译协会理事兼英语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特聘教授,中国贸促会/中国靠前商会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金融专家组成员,等等。
主持或参加重量、省部级等课题研究多项,如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研究、上海靠前金融中心发展环境研究等;主要著作教材有:《靠前商法》(主编)、《靠前商法(英文版)》(主编)、《WTO法律规则(英文版)》(与美国Gary D.Patterson合著)、《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合著)、《金融法学》(主编)、《证券法原理与实务》(主编)、《靠前证券业的规范运作》(合著)、《创业板市场上市与投资战略》(主编)、《联合国》(主编)、《经济法》(主编)、《市民金融法律知识读本》(副主编)、《企业金融法律案例知识读本》(副主编),等等。
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1
本章要点/1
第一节 概述/2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4
第三节 中国民商法概述/10
案例分析/15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7
本章要点/17
第一节 概述/18
第二节 合伙法/22
第三节 公司法/38
案例分析/56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60
本章要点/60
第一节 概述/61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69
第三节 代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72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85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88
案例分析/92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94
本章要点/94
第一节 概述/94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97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107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14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15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117
第七节 违约责任与救济方法/120
案例分析/131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133
本章要点/133
第一节 概述/134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43
第三节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50
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56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63
案例分析/169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72
本章要点/172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173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175
第三节 海运提单/183
第四节 国际货运保险法/192
案例分析/198
第七章 国际支付结算法/202
本章要点/202
第一节 汇付结算/203
第二节 托收结算/204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207
第四节 票据结算/214
案例分析/227
第八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228
本章要点/228
第一节 概述/228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231
第三节 欧盟产品责任法/240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246
案例分析/250
第九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251
本章要点/251
第一节 概述/251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256
第三节 国际许可协议/262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69
案例分析/277
第十章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278
本章要点/278
第一节 概述/279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280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292
案例分析/308
参考文献/312
摘要
关于清偿费用,如当事人无特殊约定,一般应由债务人负担。但是若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清偿费用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承担。
关于清偿地点,如果合同对履行地已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的地点履行;如果合同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性质而有两种不同的选择:其一,如属特定物的债务,应于订约当时该特定物之所在地交付;其二,如果是属于其他债务,究竟应当在债权人的住所地还是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各国法律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靠前种办法被称为往取债务。即以债务成立时债务人的住所为清偿地,法国、瑞士采取这种办法:第二种办法被称为赴偿债务,即以债权人现时的住所地为清偿地,日本采取这种办法。前者着重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后者着重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清偿期间:如果合同已有规定,按照合同规定;如合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当然必须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期限,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清偿。 (二)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法定抵销。这是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抵销方法。《法国民法典》第290条规定,当双方互负债务时,“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依法律的效力仍然可以发生抵销”。法国法称之为当然抵销。二是以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抵销。德国、日本民法典与瑞士债务法典均认为,双方在互负债务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进行抵销。三是约定抵销。各国的法律都允许互负债务的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各自的债务进行抵销。
(三)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按大陆法规定,提存原因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三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提存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免除债务人责任。债务人一旦把应给付的物品寄存在提存所后,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②提存物风险转移。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后,其风险就由债权人承担,如果发生损坏或灭失,则债务人概不负责。费用负担转移。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在提存后,除非由于实际困难不能通知债权人,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发出通知,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则债务人必须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由于实际情况有困难不能通知时,则无须通知。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免除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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