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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

  • 字数: 23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07-01
  • 商品条码: 9787010100289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42
  • 出版年份: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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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全面规范戒毒工作,国务院在总结以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以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戒毒条例》。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六条。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戒毒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摘要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人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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