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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学

  • 字数: 460.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 王祥修,裴子峰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1-07-01
  • 商品条码: 9787562034643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86
  • 出版年份: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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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私法学》是“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内容简介
《靠前私法学》讲述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很好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优选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
第一节 法律冲突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解决方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结构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系属公式

第五章 准据法
第一节 准据法概述
第二节 先决问题
第三节 准据法的确定

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七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国际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物权关系及其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三节 国有化、征收与补偿问题
第四节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国际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章 国际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节 扶养与监护

第十二章 国际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期间、诉讼保全
第四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第五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六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庭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及其撤销、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六章 区际私法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
第二节 区际私法
第三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和解决原则
第四节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
摘要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各国一般依当事人属人法解决,即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对于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依其住所地法,住所不能确定的,依居所地法;居所地也不能确定的,依其现在所在地法。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要依属人法具有行为能力,无论在哪里都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反之,如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无论在哪里都应被认为无行为能力。以属人法作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准据法,对于保护欠缺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比较合适。
    然而,严格适用属人法有时会损害内国的利益。随着靠前经济贸易的发展,为了稳定靠前民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相对人或善意第三人特别是本国当事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许多国家在运用这一原则时,都对此作了一定的,即在立法上规定,除原则上适用属人法外,对在本国靠前从事与经贸有关的法律行为,作为例外而多以行为地法为准。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7条明确规定:“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能力或能力的人,而依德国法为有能力者,就其在德国所为之法律行为视为有能力,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亲属法之法律行为及其外国不动产之法律行为。”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靠前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优选人民法院在1988年《民通意见》中又作了进一步补充:“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靠前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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