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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与立法意义
字数: 730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1-04-01
商品条码: 9787561538340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589
出版年份: 2011
定价: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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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强制执行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在促进改革开放,维护和谐稳定,改变执行难现状,提升我国执行工作水平等方面,将会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撰写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我们研究的最终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及立法意义早已按时完成,但关于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工作只在内部酝锒,故本书不宜过早出版。
不久前,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工作,正式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体系,首先涉及执行程序的处理问题,是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还是继续放在民事诉讼法中修订。我们认为,现在是出版本书的优选时机,此时出版可能对强制执行法的单独制定和颁行起到些许促进和参考作用。
目录
应当尽快制定颁行强制执行法(代序)
第一编 通则
第一章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立法宗旨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章 执行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执行机构
第二节 执行人员
第三章 执行管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辖的变动
第四章 执行参与人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
第二节 其他参与人
第五章 协助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同主体的协助执行
第六章 执行根据
第一节 一般的执行根据
第二节 特殊的执行根据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七章 执行费用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二编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章 执行开始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摘要
第二十条 [回避决定的作出]
执行法官的回避,由执行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收到请求或者申请的次日起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准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执行工作。对于复议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附理由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的执行当事人。
【立法理由】
本条两款,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由谁作出,二是作出决定的时间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处理。对执行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视执行人员的情况而定,如是执行法官,由执行法院即执行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如是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则由执行机构的负责人作出。在执行法院中,执行法官的职务高于执行员等人,而且所负责任也大,故执行法官的回避决定,由执行法院院长作出,执行员等的回避决定,则由执行机构负责人作出。
因为执行工作具有紧迫性,执行人员请求或者被申请回避后,必须暂停执行案件的工作,造成了执行案件的真空,不宜久待,故本建议稿规定,应在执行法院收到请求或者申请的次日起的三日内作出。由于是否回避关系较大,当事人极为关心,故允许当事人对回避决定可以声明不服,申请执行法院复议一次。这里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决定包括不准许回避或者准许回避两种情况,这就是说,无论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都可对准许或者不准许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但以一次为限。因为执行工作不能久拖不执,贻误时机,故不宜多次申请复议。这里规定申请复议而不采取上诉或者抗告,也是为了迅速执行,如果允许上诉或者抗告,都必须将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审理,会使执行案件停顿不前,故采取申请复议形式,由案件所在的执行法院审査,而且不停止执行。为了执行案件的迅速进行,对于申请复议和执行法院处理复议,都规定了较短的时间,即当事人在接到是否回避的决定通知时,即可提出复议申请;执行法院在接到复议申请的次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这些时间都是法定的不变时间,必须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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