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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违宪审查
字数: 355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童建华
出版日期: 2011-04-01
商品条码: 9787562038214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462
出版年份: 2011
定价: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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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童建华所著的《英国违宪审查》是对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评介,从主体角度来说,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包括议会和法院;从形式上来说,英国的违宪审查包括议会对法案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审查、法院会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和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议会对法案和立法的审查是英国违宪审查的主要形式。一方面,议会对拟通过的法案进行合宪性的立法前审查;另一方面,议会对已生效法律的实施过程进行立法后审查。
法院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解决是法院实施合宪性审查的主要方面,包括法院对王室特权的审查;法院对议会特权的审查;法院对中央国家机关与权力下放机关的权限争议的解决。
作者简介
童建华,1972年5月26日出生,江西弋阳人,1994年6月南昌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江西萍乡高等专科学校任教。2000年考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6月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到南昌大学法学院任教。2005年考入上海交通大学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师从有名法学家童之伟教授。2008年6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到浙江嘉兴学院文法学院任教,从事宪法、行政法的教学与科研,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宪法。迄今为止,在《法学》、《欧洲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目录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丛书》总序
引言
第一章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相关原理
第一节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第二节 英国违宪审查如何可能
第三节 英国违宪审查的形式
第二章 议会的立法审查
第一节 议会的立法审查的依据
第二节 议会立法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议会的立法前审查
第四节 人权联合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
第五节 议会的立法后审查
第三章 法院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法院对王室特权的审查
第二节 法院对议会特权的审查
第三节 法院对中央国家机关与权力下放机关的权限争议的处理
第四章 法院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传统保护
第一节 法院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传统保护的特点
第二节 法院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司法保护的实体审查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司法保护的程序审查理由
第四节 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运用
第五章 法院对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的审查
第一节 法院审查议会立法的宪政基础
第二节 法院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对议会立法的变相审查
第三节 法院对委任立法的审查
第六章 1998年《人权法》与违宪审查
第一节 1998年《人权法》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第二节 1998年《人权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节 法院审查议会立法的实例
第四节 1998年《人权法》与法院对人权的保护
第五节 1998年《人权法》对人权保护的主要影响
第七章结论
中英文对照判例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法院对特权仅仅实施有限审查这一传统立场发生了改变,法院对特权的审查从有限审查发展到更为广泛的充分审查。在这一阶段有四个案例值得密切关注。
第一个是“王国政府诉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案”,由雷起诉。雷女士是一位警察的遗孀。她认为她的丈夫受到伤害在其死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并没有根据巳经公布的标准得到适当的评估,于是她对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行使其权力的方式提出了质疑。该委员会主张法院无权审査特权的行使。然而,法院坚持认为这一特殊的特权应当被审查。法院的主要理由是委员会实质上行使的是“司法”职能。法院认为,委员会有根据已公布的规则支付赔偿的明确义务,这恰恰就是一项“应受法院审判的”职能。与“船钱案”那些案件所涉及的复杂的国家安全问题不同,对这个问题,法院接近有资格作出裁决。该案判决显然是对传统立场的一种明显突破。该案的判决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判决仅仅限于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行使特权的行为,没有扩展到适用其它特权行为;其二,它为将来的判决判定所有的特权都应当受到充分的审査奠定了基础;其三,它暗示了充分审査应当仅仅适用于可受法院审判的特权。
第二个案件是“汉拉提诉塞弗伦一瓦尔顿的巴特勒勋爵案”表明,法院的下述立场,即充分审查应当仅仅适用于可受法院审判的特权。在该案中,被判犯有谋杀罪并于1962年被处决的一个罪犯的亲戚向法院起诉,指控前内政大臣在该案的审理中存在疏忽行为。原告主张,前内政大臣巴特勒勋爵在建议女王不管是给予汉拉提特赦还是将其改判为终身监禁时,因为疏忽未能适当考虑到新的证据。上诉法院裁决内政大臣的行为不构成诉由,从而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否定了法院有资格评价特赦特权行使方式的主张,认为赦免特权是由君主根据国务大臣的建议而行使,由该国务大臣负全部责任,法院不会调查特权被行使的方式。尽管丹宁勋爵否定了法院对特赦特权的审査权,但该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丹宁勋爵将有限审查的原则在这一特定权力的行使方式。也就是说,丹宁勋爵的判决实际上缩小了特权不受审査的范围,它隐含了这样一层含义,即只有特赦特权才不受有限审査,其他特权都应当接受审查。当然,他并没有暗示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第三个案件是由霍森鲍尔起诉“王国政府诉内政大臣案”。霍森鲍尔是一名到英国进行新闻采访的美国记者,在他的准许居留期快到期时,内政部以国家安全为由决定驱逐他出境。霍森鲍尔认为,内政部未能提供关于对他的指控的有关情况,以致于他无法进行答复,对此,丹宁勋爵首先确认这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在这种时候,“当国家本身遭到危险时,我们所珍视的自由可能不得不退居第二位。甚至自然公正本身也要退避三舍”。接着他指出:“在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另一方面的个人自由之间存在着一种冲突,平衡两者不是法院的事情,它是内政大臣的事情。内政大臣是由议会委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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