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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 字数: 240.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 范进学
  • 出版日期: 2011-04-01
  • 商品条码: 9787562038283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296
  • 出版年份: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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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开篇围绕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问题进行阐释,结合经典判例再现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演进历史,深入探究该制度的理论问题以及司法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从而揭示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意义及未来。具体内容分为五大模块:一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二是司法审查制度演进与经典判例;三是理论问题;四是审查标准和程序;五是审查制度的意义、影响及未来。本书由多年从事宪法学研究的范进学教授编写,既有扎实深入的理论论述,又有具体详尽的经典案例评析。
作者简介
范进学,男,浙江临安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宪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与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解释学、权利哲学与比较法学。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出版个人学术作品7部。
目录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丛书》总序
导言
第一章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
  一、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宪法吗?
  二、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吗?
  三、司法审查制度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第二章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演进与经典判例解析
  一、马歇尔与坦尼法院时期:捍卫联邦主权至上的司法审查
  二、内战结束到1937年宪政危机:维护经济自由的司法审查
  三、现代司法权的兴起与司法审查制度的现代转型
第三章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
  二、司法审查与反民主多数难题
  三、司法审查、权力分立与司法造法
  四、司法审查、司法至上与法官之治
第四章  美国司法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一、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
  二、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
  三、司法审查的程序
第五章  美国司法制度的影响激与未来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未来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第三,确定并宣布何谓法律被强调为司法机关的事务,这必然涉及对宪法的解释。的确是这样的,但是在多大程度上进行解释?如果除了对条款的形式之外,司法机关对任何事情都要审查,那么它的审査将在哪里止步?对这种审查必须有某些。譬如,让我们假设宣布法律违宪的权力一直在被行使,那么将如何做?立法机关尽管可能认为司法机关的解释是错误的,也必须默认。但是为什么它必须默认?因为只有这样才必然尊重政府机构中的每一个其他机关,反过来它也有免于来自其他部门强迫的权利,这就是理由。
    第四,在理论上,政府所有机关都具有平等的能力,或者即使不平等,也必须假定每一个机关在其所专属的事情上具有更优越的能力。由于立法特别涉及对立法权的考量,当法律制定之后,法律的解释仅仅涉及立法机关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宪法理解这一特定的事务属于立法机关,它应该对自己的法律的合宪性的判断具有更优越的能力。但是,假设所有的机关都具有相同的能力,都应彼此尊重,为什么其中一个机关行使的控制权要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具有同等地位,但是从来没有假定司法机关具有更优越的权力;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给所有其他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怎么能与接受这一权力并向这一权力负责的权力处于相同的地位。立法本质上是主权的行为,但是由受制定的规则的统治并行使没有意志权力的机关执行法律本质上是另一回事。可以认为,立法机关的确也同样受到制定规则的,但它无疑是人民的权力,主权是没有边界的,它想扩展多远就多远,不能说仅仅因为司法机关是由宪法确立的就获得了相同的地位,如果仅凭这一点就成立的话,那么行政司法官、遗嘱登记员、契约记录员也都处于相同的地位了,因为这些官员的权威和行为也是由人民权力所支持的,但是没有假设他们与立法机关具有相同的地位。地位的不平等不是来自于各机关设立的方式,而在于它的本质和职能的性质。立法机关优越于其他一切机关,本质上它比负责执行和服从的权力具有更高的优越地位。
    第五,维护宪法的宣誓不是法官特有的义务,政府的每一个官员都不例外。向宪法宣誓与其说是对官员行使职权的约束,不如说是对他的政治原则的检验,否则就难以确定宣誓对于一个与宪法毫无关系的契据登记员将有什么作用。
    第六,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解释是没有联系的两种行为,立法的错误归结于立法机关,实施的职责也在于立法机关。但是,有人认为这种解释会宣布立法机关的权力在实施中没有什么,并将剥夺公民基于成文宪法所带来的好处。而人民*终是拥有接近优势地位的主权,他可以去纠正立法过程中的错误,并通过命令他们的代表宣布恶法无效。
    20世纪60年代,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比尔在《*小危险的部门》中对马伯里案判决进行了考察,认为马歇尔为司法审查所奠定的基础欠深厚,不足以支撑司法审查这一大厦,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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