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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 字数: 497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王振民 等
  • 出版日期: 2011-03-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16207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418
  • 出版年份: 2011
定价:¥5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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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从大的方面来讲,该书首先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纠纷”、“建设工程监理纠纷”和“建设工程承包及转包纠纷”六大类介绍案例,每类案例又分为“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每个案例都配有结合案例进行的相关法律适用情况的讲解,法条与事实结合,使得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更加深刻。在该书的附录中,有一些相关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和答记者问,这些可以拓展读者对法律的制定宗旨、目的和意义等的理解。
目录
上篇 指导案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合同效力的认定
——永州市建设委员会诉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肖放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建筑工程公司的分公司应当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和社含利益的情形下,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兴田健康产业(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显失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适用具有两个要件:在主观上,获利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受损一方无经验的故意;在客观上,其行为导致了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
如何处理项目转让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混同纠纷
——大连新中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有关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永跃恒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力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尝额的计算方法
同一性质的合同在一个案件中的不同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新疆通宝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在合同履行阶段,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原来的合同内容,且该变更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则这种变更后的新合同关系成立。当原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在实际履行中大量增加时,仍要求施工方按原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工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对建设方不予保护
——江苏省张家港市长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务局诉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

下篇 审判依据
摘要
    肖放时答辩称:(1)其承揽的潇湘广场土石方工程是从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原承包的工程中分割出来的一部分,因永州建委拖欠工程款,其与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合并审理、分别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被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全部的证据,上诉人永州建委认为翠竹路工程、通化街公厕工程与其无关,放弃质证权利,一审程序合法。(3)被上诉人是根据永州市的招商引资政策进入永州的,当时的政策是只要有一定的资金,具有施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到永州搞施工和开发,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接近符合质量标准,通过了竣工验收,双方已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合法有效。(4)一审法院确定的工程款数额适当,上诉人认为显失公平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建公司答辩称:陕建公司与肖放时为共同原告起诉永州建委,诉讼标的已达3600万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经合并审理后分别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9条和第53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并未提出被上诉人转包工程的主张和证据,一审程序合法。陕建一公司是陕建公司的内部机构,受陕建公司的授权,与永州建委签订施工合同,法律后果由陕建公司承担,合同合法有效。陕建公司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二级资质,潇湘广场虽然在规划上属于市政工程,但是合同的实际内容是挖运土石方工程,并不需要特别的资质,永州建委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此清楚。被上诉人通过永州市政府的招商进入永州施工,在合同签订之前,永州建委对被上诉人作了充分的了解和考察,现在的工程接近符合质量标准,通过了上诉人的验收,属于合格工程。被上诉人承包潇湘广场工程后分包的部分工程只是整体工程的一部分,目的是加快施工进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同一栋楼内办公,被上诉人索要工程款时,多次提出分包工程的情况,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原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依据的审计结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取费的标准是1995年《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永州市九八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决算取费标准》,上诉人主张显失公平,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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