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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纵论

国际法纵论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作者: 张潇剑
  • 出版日期: 2011-03-01
  • 商品条码: 9787100074391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547
  • 出版年份: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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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靠前法纵论》中,作者对靠前私法、靠前公法、靠前商事仲裁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若干基本理论与实践及其前沿和热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讨。研讨时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靠前与靠前相结合。在当今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时代,《靠前法纵论》对于相关领域的学生、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实务工作者均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煮义。
靠前私法主要是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适用法,而公共秩序保留则是适用外法域法的“安全阀”。靠前法之所以具有拘束力,其基础是靠前强行法;同时当今靠前社会的优选化发展趋势亦向靠前法提出了许多新挑战。强行法不仅是靠前法的基础,它在靠前商事仲裁领域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项靠前商事仲裁裁决既不能与有关国家的强行法相抵触,亦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否则该项裁决便会被法院所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WTO成员方应当严格遵守该组织的协议,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须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作者简介
张潇剑,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帅,北京市“很好中青年法学家”,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中国靠前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靠前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靠前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靠前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等。目前从事靠前私法、靠前公法、靠前经济法、靠前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及实务工作,已出版的专著主要有:《靠前私法学》、《靠前民商事及经贸争端解决途径专论》、《靠前私法论》(靠前版、第二版)等。此外,主编著作两部,合著著作九部,并在各类法学刊物和法学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篇
第一节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之一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一、“政府利益分析说”精要
二、何谓“政府利益”
三、本州利益与外州利益及全社会利益
四、“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
五、柯里学说的可操作性、可预见性及准确性
六、成文法与判例法
七、“比较损害”问题
八、分析与结论
第二节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之二
——利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一、引言
二、利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五点考虑”阐释
三、利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评析
四、分析与结论
第三节 国际私法基本制度
——公共政策机制之剖析
一、公共政策的内涵
二、谁来确立公共政?
三、公共政策机制溯源
四、公共政策机制的意义和特点
五、公共政策机制与礼让及确定性
六、援用公共政策机制的场合
七、援用公共政策机制的标准
八、援用公共政策机制的步骤
九、外法域法律排除后的法律适用
十、分析与结论
第四节 国际私法基本规范之一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一、引言
二、当事人法律选择所适用的领域
三、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
四、分析与结论
第五节 国际私法基本规范之二
——国际商事仲裁中冲突规范的确定
一、理论观点
二、有关规定
三、仲裁实践
第六节 国际私法基本调整方法
——以CISG在中韩贸易中的适用为例
一、引言
二、中国保留之一: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三、中国保留之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问题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适用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能否在中韩电子商务中适用
第七节 国际私法基本调整范围
——跨领域适用问题(主要以外层空间站为例)
……

第二章 国际公法篇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篇
第四章 WTO制度篇
参考文献 
摘要
    负责审理的纽约州某法院就拒绝适用损害发生地马萨诸塞州关于因飞机失事致人死亡的优选赔偿限额。①法院认为,马萨诸塞州这种对赔偿额度的性规定“涉及的是补救而非权利”\(pertainstotheremedy,ratherthantheright),②即不是应否予以赔偿,而是应当赔偿多少;换言之,它属于程序事项而非实体事项,程序事项则应依法院地法。因此,在本案的优选赔偿限额问题上,法院很终适用了其本地的亦即纽约州的法律。③第三,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如果传统的法律选择模式指向适用外州法,而该外州法的适用“会违反(法院地)一些正义之基本原则、损害若干良好道德风尚之普遍观念、侵犯某项公共福祉之深入人心的传统”④,法院就将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政策为由排除该外州法的适用,而代之以适用法院地法或干脆驳回诉讼请求。鉴于传统的法律选择模式存在着僵化及偶然性等种种弊端,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有不少学者就主张对此予以抛弃。至1983年,美国50个州中仅有29个州仍然遵循传统的法律选择模式;⑤而至1996年年底,则只有15个州还在适用《美国靠前次冲突法重述》中的某些实质但同时也存在着弊端,即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本身缺乏密切联系,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因而不够科学、合理。
    在很终抛弃传统的法律选择模式之前,美国法院发展出如下方法来尽量避免适用法律时出现荒谬的结果。
    首先,利用识别制度。即通过对某种事实进行定性、分类,从而在案件中适用法官认为适当的某一个州的法律。例如,某人通过签署期票和抵押不动产来为其债务进行担保,若日后由于债权人要求还债而产生争端时,法官可因期票而将该案定性为合同纠纷,从而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也可因不动产抵押而将该案定性为物权争议,从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有学者对阿肯色州法院在某一个10年期间所审结的8个案件进行了研究,这些案件都是因电报未能拍发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损害发生在何地,这些案件注定是要适用阿肯色州法律的。其原因很简单:对于从阿肯色州向外部拍发的电报,法官就将案件定性为合同争议,所以要适用合同缔结地即阿肯色州的法律;而对于从外部向阿肯色州拍发的电报,法官则将案件定性为侵权纠纷,因此要适用损害发生地亦即阿肯色州的法律。①识别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区分程序事项与实体事项。这实质上也是一种识别。在传统的法律选择模式下,程序事项受法院地法支配,因此,基于方便及效率的考虑,法院总是对程序事项适用自己的法律,而仅就实体事项通过冲突规范再来确定准据法。同时,对于某一事项是属于程序性质还是属于实体性质,法院也是通过其自身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给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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