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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治论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鲍明钤
出版日期: 2010-12-01
商品条码: 9787100074476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334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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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民治论》分为两部分,靠前部分是研究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与出现的诸多问题,探讨《临时约法》及其缺点,民国建立以来十余年宪政的教训,以及废督、制宪和救济危机等诸多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则是从政治学、宪法学方面对内阁制与总统制、统一制与联邦制等诸多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靠前部分主要是中国宪政的历史及经验教训等实践层面的展开,第二部分是靠前部分的理论升华,接近着眼于对靠前部分所提出的若干实际问题加以理论解答,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很终体现在著述很后专章所列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上。
目录
叙
第一章 导言:中国之危机及问题
第二章 中国宪法政体之历史
第三章 《临时约法》及其缺点
第四章 十余年来之教训
第五章 废除督军制
第六章 制宪
第七章 民国之七大根本
第八章 民国之危险及其补救之方法
第九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内阁制
第十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总统制
第十一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联邦制
第十二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统一制
第十三章 立法部之构造及组织
第十四章 立法部之职务及权力
第十五章 行政部之选举
第十六章 行政部之权力
第十七章 司法之独立及职权
第十八章 省自治政府
第十九章 地方自治
第二十章 预算之职务及其程序
第二十一章 政党之功用及要需
第二十二章 私权之种类及保障
第二十三章 国民会议
第二十四章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附录
清室宪法之大纲
满清十九信条
清帝退位旨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之条件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鲍明钤先生学术年表
时间虽过原理犹存——鲍明钤先生与《中国民治论》
摘要
帝制运动,袁氏失败而死,旧国会复召集;当时国务段祺瑞亦欲步袁之后尘,以对德宣战及制宪二役,遂与国会争执;段欲及早宣战,而国会愤于暴民之示威,认为政府之胁迫,乃拒绝此案,以改组内阁为条件,等于不信任案之通过。夫总统、均无解散国会之权,此为《临时约法》之缺点,吾人早已知之;而此时内阁既不见信于国会,无求诉于选民而听其裁判,故亦不觉其举动之为合法公允也。斯时大总统别无他道,惟有免之职——故拥护政府者(即北洋军阀)纷起反对,要求解散国会,攻击正式宪法草案。总统不得已,允其要请,解散国会;于是而议员遂南赴广东,建军政府,抗御北廷,以保护约法。嗟乎!一失足成千古恨,约法以一时之错误或里漏不周,或故意遗脱,遂引起连年烽燧,生命财产,不知牺牲几许,至可痛也!
夫约法所酿出之病既如是,吾人今欲从事弥补者亦惟有二法焉:其一,二政党中任何一党同时务需居于立法、行政二部;如袁世凯于靠前次解散国会后,即着手试行创设参政院而以其私人或党徒为议员,其适例也。又如北洋军阀于第二次解散国会后,亦奋力召集新国会,其辅助者皆为其党羽,亦适例也。当吴佩孚主张恢复两遭解散之国会时,孙逸仙氏宣言广东政府为民国惟一合法之政府,实际上亦系此意也。盖孙之党员若不变节变身,则皆能于立法部中与之合作,不致有冲突争执之发生也。
此外尚有救济之法,即所以抵制国会之武器也。凡国会投不信任票或故与为难时,行政部即解散国会,诉之选民,求其公决;如选民赞助政府,则行政部仍可安居不动,行其政策;如选民赞助国会,则政府立即辞职,而让与国会合作之政党另组内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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