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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72辑)(2010年.第12辑)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72辑)(2010年.第12辑)

  • 字数: 14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12-01
  • 商品条码: 9787802179295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122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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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12辑·总第72辑)》: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解读《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解读《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解读《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分析、论司法应对金融创新所应扮演的角色及其理性、保证保险法律性质争议之研究、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上海龙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雅融仓储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和重庆长发模具有限公司诉大足长安永舁工业有限公司、荣贵学买卖合同案。
内容简介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12辑·总第72辑)》以“解读”为重点,通过对近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步动态解读,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近期新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信息平台。
《解读》系列与《司法文件选》相配套,优势互补,同时又是对《司法文件选》的拓展与深化,弥补了法规汇编类出版物没有同步阐释、解读内容的不足,突出全、专、新、快、准等特点,解读权威、时效迅速。
为了更好地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系统服务,提升《解读》系列的实用性、针对性,2010年《解读》系列继续本着“贴近审判,服务司法”的宗旨,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与执行四大审判专业分立4个分册按月出版。从2010年起,原《行政法律文件解读》更名为《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
目录
【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2010年10月18日)
解读《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29日)
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12月20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2010年12月1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10年11月12日)
解读《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9月26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9月26日)
解读《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12月1日)
财政部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10月28日)
【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分析
论司法应对金融创新所应扮演的角色及其理性
保证保险法律性质争议之研究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上海龙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雅融仓储有限公司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评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分析及基于查明事实
基础上的调解
重庆长发模具有限公司诉大足长安永昇工业有限公司、荣贵学买卖合同案
[评析]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之区分标准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总目录
摘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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