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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12辑)(总第66辑)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12辑)(总第66辑)

  • 字数: 148.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12-01
  • 商品条码: 9787802179318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122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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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靠前2辑·总第66辑)》收录了优选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制造真伪拼凑货币、伪造境外货币、纪念币、停止流通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本辑专门约请了解释的起草人就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详尽的解读。另外,本辑还收录了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靠前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文件及解读,方便读者理解和参考。 
目录
【廉政建设】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

【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
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
行动方案的通知(2010年10月2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0年11月10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0月20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精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解释(二)》答记者问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
解读《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9月15日)
解读《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略)(2010年11月18日)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
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略)(2010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0年6月1日)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2010年11月5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4月8日)

【量刑规范化改革论坛】
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几个问题
深入践行实体主义的量刑规范化改革

【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议事后受贿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曹某、韩某等人抢劫案
[评析]时空基本一致下先取财后伤害行为的定性
李某盗窃案
[评析]窃取因劳务占有的财物及他人占有下的工具的行为如何定性
胡礼骏妨害作证和吴家明、王俊帮助伪造证据案
[评析]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指使他人顶包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构成何罪
田爱青贪污、受贿案
[评析]“双规”期间被告人如实供述纪检部门尚未掌握其具体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立法动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总目录 
摘要
    (二)量刑事实及其证明问题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量刑事实及其证明问题是量刑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要认真研究量刑事实与案件事实、犯罪事实、定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区分上述事实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们通常较为关注案件事实中的定罪事实,对量刑事实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事实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法定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对酌定量刑事实和情节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则不够关注。在界定上述概念之间的关系、明确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对定罪和量刑活动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后,有助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关注量刑事实,注意量刑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因而很难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调查活动截然分开。这主要是由于犯罪事实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将与犯罪有关的定罪和量刑事实一并调查,既有助于从整体上准确了解和把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定罪事实调查阶段,应当一并调查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之后再调查其他与犯罪无关的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是否自首、是否赔偿损失等。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事实包括实施杀人行为的主体、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被害人是否被杀死等,上述事实中既有定罪事实也有量刑事实。其中,定罪事实包括实施杀人行为的主体、杀人的故意、杀人的行为,量刑事实则指被告人杀人的动机、杀人的手段、被害人是否被杀死等事实。如果人为地将上述事实分开进行调查,既不符合认识规律,也有悖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因此,不值得提倡:
    很后,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在进入量刑程序后,由于被告人不再是无罪的人,因此,传统的、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分担原则和证明标准等能否直接适用于量刑活动中的证明问题,就需要重新探讨。我们认为,在量刑活动中,应当区分量刑情节的种类和性质并采用相应的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罪重证据,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方法,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即定罪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证据,可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较为宽松的证明方式,适用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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