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152.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②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③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⑤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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