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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读本
字数: 447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卫平 等编
出版日期: 2011-01-01
商品条码: 9787313061355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382
出版年份: 2011
定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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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与程序法,程序法规范的正当性,程序的正义,私人纠纷的解决方法——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目的,辩论主义,诉权的概念,权利概念的生成与诉的利益。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读本》精选了德国、法国及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著名学者所撰写的文章或著作中的部分内容,并每篇配有我国学者的精彩导读,以期展示这些学者就民事诉讼的基本或前沿问题的不同研究思路、论证过程以及写作风格,从而不仅为我国学生和学者提供有关民事诉讼法的知识。也为其提供了一种研究方法。这无疑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理知识的了解,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译著有:《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下)》(2007);《日本民事执行的理论实践》(1995)等。
目录
《实体法与程序法》导读
实体法与程序法
《程序法规范的正当性》导读
程序法规范的正当性
《程序的正义》导读
程序的正义
《私人纠纷的解决方法——民事诉讼》导读
私人纠纷的解决方法——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目的》导读
民事诉讼目的
《辩论主义》导读
辩论主义
《诉权的概念》导读
诉权的概念
《权利概念的生成与诉的利益》导读
权利概念的生成与诉的利益
《论诉讼要件》导读
论诉讼要件
《既判力》导读
既判力
《永远的证明责任》导读
永远的证明责任
《法官的裁判和理性的论证》导读
法官的裁判和理性的论证
《诉讼法的法系意义再研究》导读
诉讼法的法系意义再研究
摘要
(A)无疑,我是以——一如在生活中处处可见到的一样,对于法律特别具有重要意义的——陈词老调开始的,因为乏味的东西很快就会令我们厌烦,并且也常常被排斥。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波恩人民积累了长期的经验,当同外国使馆人员进行商业交往时,尽管实体法赋予了他们基于买卖合同或者加工合同以及很多的其他的请求权基础而产生的请求权,但是无法通过法院来实现这些请求权。由于所谓的豁免权,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使馆人员不受德国法院裁判权管辖。潜在的原告虽然根据实体法享有买卖合同请求权等等,但是他却无法获得执行名义,因为德国法院享有管辖权是诉讼的前提,因此原告的诉会被视为不合法而被驳回。这样的情形很难使原告感到安慰。从本质上看,原告获得的只是一个第二档次的请求权。在诉讼法中保护治外法权当然并非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这将导致与拒绝让债务合同发生实体法效力不同的法律后果。所幸的是,针对治外法权人的实体请求权大部分被依法实现了。实体法上的效力肯定比《德国民法典》第814条更阻止基于不正当的利益而要求返还已经实施的给付。这些请求权的实体法效力也对保证针对治外法权人的请求权具有意义。就此而言,精通法律的法律工作者肯定也能很好地应付实体法和诉讼法分离及其后果,并且发挥其法律技术上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更像是一种外行的领域,其不利之处是无法全面地观察请求权和诉的可能性。人们可能会推测,就此而言罗马的公民不仅没有被引诱错误地信任实体法律状况,而且比这做得还好。
(B)这个例子将我们带到一个极其宽泛的法律制度问题面前。诉讼(以及因此也是诉讼法的)的服务性功能在很多方面都带有相互对立的思潮的烙印,即当诉讼法遵循自己的保护请求时都属于这种情况。当这些保护请求仅仅指向保证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而言公正的程序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与目的相符的。例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仅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时才可以起诉,是与有关纯粹发挥服务功能的程序的良好的规范相符的;在程序中存在强制性的形式和期限以及很多其他类似的东西,也是如此。通过加速修订法所引入的程序集中化,在一开始绝对是合法的,但是在有些地方乃至在其发源地由于法官的严格执行而常常造成程序的进展没有能够体现诉讼的实质意义——澄清实体法律状况。但是并不可能毫无条件地(我很谨慎地这样表达)迫使法官的理智犯这样的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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