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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学

银行法学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 作者: 倪振峰 等
  • 出版日期: 2010-11-01
  • 商品条码: 9787309076417
  • 版次: 1
  • 开本: 其他
  •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35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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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经济法学系列:银行法学》是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经济法学系列:银行法学》的作品是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在建设上海市教委经济法重点学科中的部分成果。2007年底,由上海政法学院倪振峰教授牵头申报的经济法学科被上海市教委列为上海市重点学科。重点学科立项后,上海市教委对学科组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上海政法学院领导高度重视,从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规章制度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使学科组成员积极性的发挥有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根据市教委批准的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本重点学科以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为总体建设目标,成果形式除课题和论文等外,计划出版学术专著30余部,以及适应教学需要的少量教科书。出版作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实务”、“竞争法”、“环境资源法”等三个选题方向。期盼学术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目录
第一编 金融与银行法概述
第一章 金融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对象、特征和地位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及其主要立法
第四节 金融法律关系

第二编 金融调控和银行监管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与职能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
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编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原理
第二节 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与体系
第三节 商业银行准入制度与退出制度

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法
第三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法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法
第五节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法
第六节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法

第四编 银行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 货币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货币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信贷法律制度
第一节 存款法律制度
第二节 贷款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第九章 中间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间业务基本原理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支付结算业务及其法律制度矗
第四节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及其制度沿革
第二节 票据及其制度化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票据法律关系及其相关制度
第四节 银行票据业务及其问题与对策

第十一章 反洗钱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节 我国反洗钱的义务机构及其反洗钱义务
第四节 反洗钱监管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五编 涉外银行管理法
第十二章 涉外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涉外银行法律制度及其立法背景
第二节 外资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
第四节 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和退出机制
第五节 境外金融机构法
主要参考文献
摘要
.金融法是公法
国家制定金融法的目的,一方面是要根据市场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客观规律,为金融主体提供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更多的表现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包含有大量的私法规则和制度,因此金融法具有私法性。但是,国家制定金融法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在另一方面,也就是国家要通过金融法,实施国家对于金融的监管和调控,实现国家职能。对国家而言,不管是调整私人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还是体现国家管理和调控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都是实现国家意志的手段。因此,在性质上,金融法属于公法,金融法中有些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那也是公法笼罩下的私法。有观点称金融法是公法、私法融合的法律,如果仅仅在内容的意义上那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性质上,金融法只能是公法,不能是私法。
3.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由于金融法是公法,更多体现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和干预,所以其规范大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也即以义务性、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为主,而民商法等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通常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在符合或者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或者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意思自治权。
4.金融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例如,票据法是规定和保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因而属于实体法;但同时,因票据的运作注重程序,票据法中规定有许多程序性规定,如具体结算规则,体现出明显的程序法特征。再如证券的发行、交易等,也都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
四、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从现在对于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来说,金融法并不能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金融法的性质、功能等因素,决定了金融法是归属于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子部门,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是:法律――经济法――金融法。从金融法学科的意义来说,金融法学是经济法学科的子学科,其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是:法学――经济法学――金融法学,金融法学是法学的三级学科。
金融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学是一个具有广阔研究空间和长远发展前途的新兴法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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