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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

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

  • 字数: 490.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 (美)戴维·鲁本(David Luban)
  • 出版日期: 2010-07-01
  • 商品条码: 9787562036043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412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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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内容简介:在《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中,作者运用了伦理学、哲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对律师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作者批判了知名品牌美国律师伦理的主流观念,探究了对抗制下共同道德与律师的“角色道德”的冲突。在批判主流观念的基础上,作者讨论了律师应负担的很重要的具体义务之一: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后半部分讨论了公众的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对法律援助和公益性法律实务在美国社会所遭到的批评和指摘,作者一一做了回应。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戴维·鲁本(David Luban) 译者:戴锐

戴维·鲁本,美国乔治城大学教授。芝加哥大学文科学士,耶鲁大学文学硕士、哲学硕士、哲学博士。是战后出生的第二代美国犹太人,其祖先来自波兰和拉脱维亚。代表性著作有:《法律伦理与人类尊严》(Legal Ethics and Human Dignity)、《法律现代主义》(Legal Modernism)、《律师与正义》(即本书)等。他在《耶鲁法律杂志》(Yale Law Journal)、《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斯坦福法律评论》(Stanford Law Review)等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百四十余篇。他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德国马斯·普朗研究所外国与靠前私法研究所等有名大学、科研机构做过客座教授和访问学者。曾任美国法律院校联合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职业责任部的。 
目录
译者引言
前言
导论
致读者
第一部分 良知问题:行业惯例和道德惯例
第一章 邪恶叔父案件

第二章 与法律作对的律师
现实主义与党派性原则
对现实主义的批判
对理性的不信任:浮士德博士
对理性的不信任:约翰逊博士

第三章 法律的道德权威
遵守法律的义务
尊重法律如同尊重我们的同胞
普遍性标准

第四章 进入对抗制
无责任原则:弗里德曼教授和布鲁厄姆男爵
制度性免责理由
对抗式体制是什么
刑事诉讼模式与民事诉讼模式

第五章 为什么是对抗制?
支持对抗制的结果主义的理由
支持对抗制的非结果主义的理由
支持对抗制的真正理由
一个例子:西德的诉讼程序

第六章 角色道德的问题
角色道德和共同道德
角色理论家的解释
作为形而上的自我的道德
“我的地位及其义务”的结构
对“我的地位及其义务”的反对
一个全新的开始

第七章 角色道德的结构一
充分推理的四步骤
制度性免责理由的两种模式
我们的分析如何区别于“我的地位及其义务”模式
问得太多了吗?
道德的职能分工与道德认同,

第八章 法律中的机会
某些诡辩的例子
律师角色的标准概念受到批判
《职业道德守则》的隐藏含义
道德积极主义
为原则辩护的律师
为注定难逃一劫的人辩护的律师(魔鬼与丹尼尔·韦伯斯特)
莉西斯特拉忒特权
公众的律师

第二部分 良知问题:保守秘密
第九章 当事人秘密与人格尊严
迪陆里的欺骗
在美国律师协会中的激烈争论
律师的保密义务
边沁的理由
基于权利的观点
当事人作伪证
从证据到伦理
拓展视野

第十章 公司法律顾问与保密规则
平特汽车案件
将生命折算成金钱有什么错误?
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律顾问的特权与义务
谁使组织人格化了?——厄普约翰公司的错误
人格尊严的理由成立吗?
结论:有关对平特车撞击实验数据秘密知情的内部法律顾问的
备忘录

第三部分 正义问题:法律援助
第十一章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对于第二部分的总结:布兰代斯的沉思问题
必要性要求
获得法律援助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吗?
隐性权利
政治合法性
美国政府的合法性
法律援助和优选法院
结论性的意见

第十二章 一些温和的建议
解除对传统法律服务的规制
对于公正性的感觉
强制性公益服务计划
强制性公益服务的道德例证
结论
第四部分公众的律师与民主理想

第十三章 对法律援助的攻击
公益法律中心
对法律援助公司的围攻
反对政治化的法律援助的四点理由
基于税收的反对意见
基于平等机会的反对意见
不考虑数字的伦理学
个人主义对群体权利

第十四章 当事人控制:肮脏的手
招募当事人
双重代理和肮脏的手
作为代理人的律师
作为政治代理人的律师——普里默斯案的判决
“我们之问彼此宣誓……”
相互问政治承诺的道德领域
人类善的两种景象
双重代理问题

第十五章 当事人控制: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
集团诉讼中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
允许自误原则
下一代的问题
负责的代表
我们回答了基于当事人控制的反对意见吗?

第十六章 源于民主的反对意见
立法失灵:沉默的多数人和沉默的少数人
集体行为:搭便车和信息成本
集团诉讼
对华盛顿变革的院外游说或者指责
政治性组织活动:群体政治对大众政治
政治性组织活动:法律策略的角色

附录1 标准概念的标准程度如何?
附录2 一个反对不考虑数字的伦理学的意见
案例表
参考书目
索引
译后记 
摘要
    综合考虑所有这些因素,我们不难发现,认为对抗制在发现事实真相上更为有效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实证的,它是一种先验的探究理论(theories of inquiry)和脱离实际的心理学的混合产物。
    有以下这样一种理论:它根源于这样一种理念,其与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爵士有关科学理性的理论很好相似,即认为发现真相的过程就是一方所提出的主张和另一方所进行的驳斥激烈交锋,此消彼长,辩证发展的过程。如果双方都努力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尽可能集中全力进行攻击,那么案件情况的所有方面都能够被更好地呈现在事实发现者面前,这比事实发现者在律师的帮助下自己进行调查以发现事实真相要有效得多。
    这个理论遇到了很多反对意见。首先,和波普尔的科学方法论类比并不是个好主意。也许科学是随着提出一个猜想然后再推翻该猜想而进步的;但是科学的进步并不是通过提出科学家们已经知道是错误的猜想,然后用程序性规则来排除有证明力的证据来实现的。然而,在动摇诚实的证人的可信性或者运用律师保密特权以隐藏真相时,情况就是如此。
    更进一步来说,对立双方的律师各自承担着以很符合己方当事人立场的方式提出事实的义务——防止出示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动摇对方证人的可信性,将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混杂在更多事实中以降低其重要性,尽力引出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推论。人们假定这样的两种对立的陈述会互相抵销,留下的就是案件的真相。然而并没有确凿的理由可以确定这种情况一定出现——事实也许会混杂在一起,乱成一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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