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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

  • 字数: 34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 王一俊
  • 出版日期: 2010-10-01
  • 商品条码: 9787562037101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80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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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首先具体讲述了刑事和解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功能和价值,在对刑事和解有了基本的认识之后,作者论述并比较了古今中外的刑事和解思想和制度,使读者对刑事和解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其次,作者对刑事和解进行解剖,对其中的主体、适用范围及条件、法律监督、与相关法律的对接等,一一进行论述。最后,作者总结了刑事和解在实际中的运用及其缺陷,并就如何完善现有的刑事和解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全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将高深的法律知识用最通俗的语言阐述于读者面前。另外,本书结构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安排得当,用词规范准确,既有学术探讨的价值又兼备实务操作指导性,值得一读。
作者简介
    王一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先后任北京市丰台区政法委副书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法学杂志》、《人民检察》等国家知名报刊及法学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
目录
  序/1
第一章  刑事和解概述/1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概念/1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性质/20
    第三节  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23
第二章  刑事和解的功能和价值/30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功能/30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价值/37
第三章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可行性分析/41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41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分析/51
第四章  中外刑事和解制度/57
    第一节  中国古代刑事和解思想/57
    第二节  近现代刑事和解制度/70
    第三节  外国的刑事和解制度/74
第五章  刑事和解与刑事法理论的互动/82
    第一节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82
    第二节  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关系/88
第六章  刑事和解主体/97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主体范围/97
    第二节  被害人/100
    第三节  加害人/106
    第四节  刑事和解中的国家公权力机关/110
    第五节  刑事和解其他参与人/115
第七章  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119
    第一节  自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119
    第二节  刑事和解对于自诉案件的适用/121
第八章  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及条件/125
    第一节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125
    第二节  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132
第九章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135
    第一节  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135
    第二节  刑事和解事项的审查/138
    第三节  刑事和解方案的制定/140
    第四节  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审查/142
    第五节  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149
第十章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在各阶段的适用及法律结果/157
    第一节  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157
    第二节  审查批捕阶段的刑事和解/163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167
    第四节  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176
第十一章  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181
    第一节  概述/181
    第二节  对侦查机关刑事和解的监督/185
    第三节  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监督/187
    第四节  对审判机关刑事和解的监督/192
第十二章  刑事和解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对接/195
    第一节  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制度/195
    第二节  刑事和解与共同犯罪/199
    第三节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203
    第四节  刑事和解与重罪/213
第十三章  刑事和解与现代法治理念/220
    第一节  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220
    第二节  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25
第十四章  刑事和解的现状及完善思考/232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现状与实践中存在的困惑/232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完善对策和发展趋势/240
结语/257
附件一:刑事和解相关的法律文件/258
附件二:刑事和解的流程图/269
附件三:刑事和解协议书样本/274
附件四:参考文献/275
后记/280
摘要
    怎样的处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来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会对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罪行并不严重的犯罪人进行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但是并不排除对有些罪行重大的犯罪人仍然提起公诉,即便是被害人要求对其进行无罪的处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对其进行从轻的处罚。由此可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刑事和解亦体现了刑事性的特征。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的角度看,刑事和解都体现出了刑事性法的本质属性。
     2.刑事和解与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之所以会有学者将刑事和解纳人到民事化处理的范畴之内,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与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着相似的部分。如刑事和解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包含加害人对另一方的金钱赔偿和赔礼道歉等。但从本质上讲,两者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的。
     首先,两者所涉及到的主体不同。刑事和解一般涉及到的司法机关包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只有部分的刑事和解会涉及到法院,如重罪的刑事和解以及在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但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涉及到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甚至是当事人双方即可达成责任的承担方式的选择。
     因为侵权行为毕竟是属于民事法的范围,当事人双方对各自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着处分权,可以决定是私了抑或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决定双方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而刑事和解所针对的是犯罪行为,按照刑事法的观点,一切犯罪侵害的客体都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刑事和解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不仅仅有双方当事人,还有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因此,在刑事和解中,会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到刑事和解的博弈过程。如果说双方当事人不通过国家机关而自行来达成所谓的"和解协议",是法律所不予承认的"私了",其不属于我们所讨论的刑事和解的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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