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网站首页
|
搜索
热搜:
磁力片
|
购物车
0
我的订单
商品分类
首页
幼儿
文学
社科
教辅
生活
销量榜
给管理人看的81堂法律课
字数: 270.0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哈尔滨出版社
作者: 赵立永
出版日期: 2010-09-01
商品条码: 9787548402299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276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
¥35
销售价:
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加入购物车
立即购买
加入书单
收藏
精选
¥5.83
世界图书名著昆虫记绿野仙踪木偶奇遇记儿童书籍彩图注音版
¥5.39
正版世界名著文学小说名家名译中学生课外阅读书籍图书批发 70册
¥8.58
简笔画10000例加厚版2-6岁幼儿童涂色本涂鸦本绘画本填色书正版
¥5.83
世界文学名著全49册中小学生青少年课外书籍文学小说批发正版
¥4.95
全优冲刺100分测试卷一二三四五六年级上下册语文数学英语模拟卷
¥8.69
父与子彩图注音完整版小学生图书批发儿童课外阅读书籍正版1册
¥24.2
好玩的洞洞拉拉书0-3岁宝宝早教益智游戏书机关立体翻翻书4册
¥7.15
幼儿认字识字大王3000字幼儿园中班大班学前班宝宝早教启蒙书
¥11.55
用思维导图读懂儿童心理学培养情绪管理与性格培养故事指导书
¥19.8
少年读漫画鬼谷子全6册在漫画中学国学小学生课外阅读书籍正版
¥64
科学真好玩
¥12.7
一年级下4册·读读童谣和儿歌
¥38.4
原生态新生代(传统木版年画的当代传承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11.14
法国经典中篇小说
¥11.32
上海的狐步舞--穆时英(中国现代文学馆馆藏初版本经典)
¥21.56
猫的摇篮(精)
¥30.72
幼儿园特色课程实施方案/幼儿园生命成长启蒙教育课程丛书
¥24.94
旧时风物(精)
¥12.04
三希堂三帖/墨林珍赏
¥6.88
寒山子庞居士诗帖/墨林珍赏
¥6.88
苕溪帖/墨林珍赏
¥6.88
楷书王维诗卷/墨林珍赏
¥9.46
兰亭序/墨林珍赏
¥7.74
祭侄文稿/墨林珍赏
¥7.74
蜀素帖/墨林珍赏
¥12.04
真草千字文/墨林珍赏
¥114.4
进宴仪轨(精)/中国古代舞乐域外图书
¥24.94
舞蹈音乐的基础理论与应用
编辑推荐
本书讲述的虽然是法律知识,但更是管理活动,是从法律中寻求管理准则。全书以“企业设立、员工使用、运作经营、管理控制、财会税务、争议解决、债务清欠、责任避免”八个章节系统地介绍了管理人推荐的法律知识,几乎涵盖了全部管理活动。
全书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示操作”为逻辑结构,不仅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更进一步指明了操作实践。
本书不仅穿插了大量的事例,而且采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阐述,避免了晦涩的法律理论,便于读者掌握。
内容简介
三十年的改革造就了数不尽的商界风云人物,但又有多少曾经的风云人物依然在经济舞台上长袖善舞?从当年的年广九、牟其中,到其后的顾雏军。黄光裕……究竟遭遇了多少牢狱之灾?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你生,也可以让你死。如何看破生死,就在管理人的一念之间。运用得当,法律会成为管理者莫大的机遇;忽视和无知,法律便会成为管理强大的阻碍。
从大处讲,法律能够令企业陷入万劫不复;从小处讲,法律也能让管理者陷入扯不尽的烦恼之中。突破困境的关键,就是懂法和用法。
看这本书专享的好处,就是能让你没有麻烦,特别是不会自找麻烦。
作者简介
赵立永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多家企业及组织的法律顾问,代理和参与了数百件民商、经济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参编过《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中华名案》等书籍。
目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
1.“殃及池鱼”的烦恼
2.企业选择的“无奈”
3.出资不实的“后遗症”
4.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5.挂羊头不可以卖狗肉
6.企业的“法律”体系
7.高级管理人难“内定”
8.不可“炮制”的股东
第二章 员工使用
9.“强硬”的劳动合同
10.“无期合同”也有期
11.员工工资的“框框”
12.试用期限“多多”
13.“奖金”代替“押金”
14.保险可由员工缴纳
15.工伤保险“全包制”
16.违约责任范围变窄
17.善后工作必不可少
18.不能“辞退”的员工
19.“陪嫁”的连带责任
20.男女员工并不平等
第三章 运作经营
21.书面全面大于合同书
22.已离职还是企业员工
23.未签合同亦承担责任
24.此订金不同于彼定金
25.成为合同的商业广告
26.格式条款的“麻烦事”
27.“自始无效”的合同
28.盖章的效力大于签字
29.“样品”不是“样品”
30.权利义务转移的途径
31.签订合同的额外步骤
32.把解除权掌握在手里
33.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
第四章 管理控制
34.专利之中的“专利”
35.商标的“攻防战略”
36.触手可及的著作权
37.自我证明的多样性
38.担保风险的“灭失”
39.买卖不“破”租凭
40.企业为员工“埋单”
41.不合法的竞争行为
42.“以小博大”的投资
43.“交强险”的狭隘性
第五章 财会税务
44.企业的“心脏组织”
45.使用现金先喊“报告”
46.固定的支付结算通道
47.付款人的“多项选择”
48.偷税的罪与非罪之变
49.荒唐的企业借款合同
50.发票=“法票”=钞票
第六章 争议解决
51.解决纷争的“捷径”
52.法院也可自行选择
53.上下波动的违约金
54.违约责任≠违约金
55.挑拣合适的责任者
56.拒绝接收也得接收
57.违约责任无须约定
58.“不安状态”的应对
59.可合法翻悔的合同
60.不承担的违约责任
61.“口说无凭”的尴尬
第七章 债务清欠
62.“那些”东西属于我
63.他不要账“我”要账
64.无效的赠与行为
65.“正当”还债不正当
66.债务“冲撞”的后果
67.自作聪明的“变脸”
68.“过期作废”的债权
69.讨债的“悬崖之旅”
70.讨债公司的“色彩”
71.超短的诉讼程序
72.不打无把握之仗
第八章 责任避免
73.法定代表人非法人
74.不能兼职的管理人
75.不能碰的“嘴边肉”
76.送出来的牢狱之灾
77.管理中的刑事责任
78.不是车主也是车主
79.“永不消逝”的责任
80.不可与法律“争斗”
81.“我要求见我的律师”
摘要
1.“殃及池鱼”的烦恼
出资者将资金投入社会,以获得经济利益,但做“生意”有赔有赚,他们虽然已经有“血本无归”的准备,但却害怕“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造成自己“倾家荡产”。这几乎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烦恼。实际上,这一烦恼可以通过成立有企业加以避免。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在经过了一段时间艰难探索后,真正独立于家庭和个人之外的企业才得以出现。企业不再依附于家庭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于经济舞台。企业成为“人”,与“人”拥有了同等的地位。
企业虽然由出资者成立,却独立于出资者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但是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类型却有着较大的不同,而重要的不同就是出资者除了出资外,是否对企业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出资者是否有“殃及池鱼”的烦恼。基于这一重要不同,可以将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分为有企业和无企业。
有企业的出资者仅仅以其出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无企业出资者还要以本身拥有的其他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简而言之,有企业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无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有限与无限是针对出资而言,以出资为限就是有限,不以出资为限就是无限。
张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拟成立一家企业。经过咨询他们发现,如果成立有企业,那么即使企业发生亏损,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张某和李某也不承担责任;如果成立无企业,那么企业发生亏损,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张某和李某除了损失出资以外,还要用其他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万元,选择成立了有企业。企业开始生意很好,张某和李某分得了许多红利。但第二年,企业发生亏损,产生了15万元的债务。这时,张某和李某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以企业现存的6万元资产,按比例偿还了债务。虽然债务未能全部偿还,但企业已经合法终止,张某和李某只损失了20万元投资,加上靠前年分得红利,还是小有盈余。
在上例中,如果张某和李某选择成立无企业,那么就要用个人财产对9万元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能就被“殃及池鱼”,从而“倾家荡产”。
有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企业主要是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同样是企业、出资者同样要出资,为什么承担责任的形式却并不相同呢?那是因为不同组成形式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设立条件,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出资者的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大力度优惠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而《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接近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比得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上具有很大的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数额和企业的组织机构均有强制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力度优惠出资额为3万元,特殊形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力度优惠出资额为10万元,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但是,合伙企业的设立却没有强制性要求,没有出资数额的,更没有组织机构的。
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出资所构成的资产,同时企业资产也需由一定的人或组织加以掌控。没有一定数量的资产,企业就无从承担责任;没有适当的组织或人来掌控资产,企业的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流失风险,企业责任也就无从保证。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缺少严格的资产和组织机构,不能有效地维持企业的资产,出资者就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保障社会经济交往的安全。
也可以这样考虑,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是“儿童”,与人打架造成他人损失,由于缺少经济基础和不能有效监管自身行为,所以其父母就要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成年人”,具有经济基础,同时可以有效管理自己,所以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又被称为“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
……
×
Close
添加到书单
加载中...
点此新建书单
×
Close
新建书单
标题:
简介: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