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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

新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

  • 字数: 607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07-01
  • 商品条码: 9787802179578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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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新国家赔偿法的条文顺序,详列各条的条文主旨,比较条文的前后变化以及可能给赔偿实践造成的影响,诠释每个条文的立法原意及其理解适用,尤其是对本次修改之处多加论述,以期读者能够准确了解相关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刘家琛,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全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兼职教授,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历任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川省高圾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院长。   出版《诉讼及其价值论》、《新罪通论》、《反腐廉政通鉴》、《新刑法条文释义》、《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新刑法案例评析》、《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民商法新类型案例精析》等法学著作数十种。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导读】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  行政赔偿
  【本章导读】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  (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行政赔偿请求权人)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第八条  (经复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行政赔偿程序的发动)
  第十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的提出)
  第十一条  (数项赔偿请求的提出).
  第十二条  (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的行政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本章导读】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和决定程序的启动)
  第二十五条  (复议决定及人民法院决定程序的启动)
  第二十六条  (赔偿决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赔偿决定程序的立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赔偿决定程序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及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刑事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本章导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精神损害的责任方式)
  第三十六条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本章导读】
  第三十八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第三十九条  (国家赔偿时效及其中止)
  第四十条  (涉外国家赔偿)
第六章  附则
  【本章导读】
  第四十一条  (赔偿费用与征税)
  第四十二条  (时间效力)
常用国家赔偿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摘要
    如行为性质、损害结果等。其中,致害行为应当具备何种可责难性才导致赔偿,这一标准是由归责原则确定的。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致害的,可引起赔偿;合法行为致害只引起补偿不导致赔偿。若采用过错归责,具体又分为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假定采用客观过错归责,意味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低于中等注意标准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可引起国家赔偿。由上可见,归责原则不同,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也就不同。
     (4)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首先,它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配,采用无过错归责,则只要证明损害存在,并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致即可,举证主要由受害人承担。而采用违法归责,则可采用"初步证明规则",即由受害人就损害事实以及损害系某种行为所致初步举证,而该行为是否合法,国家机关是否实施了该行为,损害是不是该行为所致等都要由国家机关负责举证。其次,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环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必须首先对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加以确认,而采用无过失原则无须对致害行为进行鉴别,只要有损害存在,符合法定条件,即引起赔偿。
     综上所述,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司法人员或其他裁决人员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因而,科学地设定归责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2.归责原则的主要类型
     在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体系之结构差异很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一是法国所采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二是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所实行的以过错(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但近年来危险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呈发展趋势;三是瑞士的违法归责原则体系。不论归责原则体系结构如何,归责原则的种类无外乎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违法原则三种。
     (1)过错原则
     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中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侵权制度中确定责任归属的过错原则便对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受民法影响较深的国家更是如此。这些国家在其国家赔偿制度中也采民法的过错原则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主观过错,该种原则在英、美、德、日等国的民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因而直接影响到各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确定。在这些国家中,国家对公务员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是民法中雇主对雇员或代理人的义务,只在后者行使职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国家才负责任。因此,此种责任的成立关键在于确定作为雇员或代理人的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过错,在此,过错的涵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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