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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

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

  • 字数: 43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 何东宁 丁俊峰 杨心忠
  • 出版日期: 2010-08-01
  • 商品条码: 978751090112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52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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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全书主要内容是民事再审程序中疑难问题解析及裁判标准的归纳,分别从再审发起主体、再审发起事由、再审管辖、再审受理、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再审效力等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阐述,同时对相关的法律精要进行解读。全书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诠释法律、适用法律;从问题到案例到评析再到法律依据的安排,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基本逻辑,深入浅出、通俗易解,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作者简介
何东宁,男,湖南慈利人,法学硕士,现为优选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不错法官。曾在人民法庭、基层、中级和不错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执行等工作。与他人合著出版《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在重量刊物上发表担保法、诉讼程序等相关论文十多篇。
丁俊峰,男,江苏海安人,法学博士,现为优选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曾在高校和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法学教学和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杨心忠,男,山东蓬莱人,法学硕士,现为优选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曾在律师事务所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发表合同法、诉讼程序等相关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  再审发起主体
  裁判标准
  1.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予以转让,权利承受者可否申请再审?
  2.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死亡,其财产继承人能否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3.判决生效后,案外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4.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案外人认为民事调解书损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5.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能否提起抗诉?
  6.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人民法院该驳回裁定提出抗诉?
  7.下级人民检察院针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否越级提请抗诉?
  8.人民检察院可否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请再审?
  9.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只要认为不妥就可以启动再审?
  10.对本院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是由法院院长个人还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11.人民法院用通知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所使用的文书错误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  再审发起事由
  裁判标准
  12.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只要有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再审?
  13.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某种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是否可以此作为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14.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是否可以此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15.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其重新鉴定、勘验结论与原结论不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该结论作为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16.在原审中因当事人的原因,所提供的证据对方未予质证,人民法院也未予认证,却能足以推翻原裁判,当事人是否能以该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17.由于当事人自身主观原因在原审中未能提供的证据,申请再审时才将其提供,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认定为“新证据”从而裁定再审?
  18.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19.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20.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案件性质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21.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22.对裁判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23.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变造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24.当事人以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25.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当事人已书面申请调取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26.当事人以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存在差异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27.当事人以原审判决确定民事责任与当事人的约定相悖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28.当事人以原审判决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29.当事人以原审判决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30.当事人以原审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31.当事人以原审适用法律违反溯及力规定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
第三章  再审管辖
第四章  再审受理
第五章  再审审查
第六章  再审审理
第七章  再审效力
附:再审法律、司法解释、法院相关规定及检察院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摘要
    对于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问题,优选人民法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即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因此,在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作出后,作为原审案件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原审案件当事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的,只有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申请,或成为申请再审的相
    对人即被申请人。这里突出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非其他人。
    就本案而言,李四因车祸死亡,李五作为李四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是可以作为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申请。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李五也可以参加再审诉讼。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通知或征求李五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意见,是否愿意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如果案件进入到再审程序后,也需要通知李五以外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有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除外。如果上述案件中,李五没有继承其父的财产或不愿意承担义务,不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李五就不能成为该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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