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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裁判文书精选(总第六卷)

深圳法院裁判文书精选(总第六卷)

  • 字数: 583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07-01
  • 商品条码: 9787510900785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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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目录
刑事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5号
[陈寿福侵犯著作权案]
2.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深益法刑初字第176号
[陈旭明玩忽职守、受贿案]
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633号
[公明龙旺制品厂、林文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5号
[杜癸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5.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594号
[易书良职务侵占案]
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1294号
[万莉文、万莉萍虚报注册资本案]
7.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707号
[邓景兴受贿案]
8.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深盐法刑初字第78号
[叶振明合同诈骗案]
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
……
摘要
    2.叶振明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叶振明没有虚构任何事实。经查,叶振明与粤豪公司签订的《货品加工、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是一份有效合同。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叶振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编造虚假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担保等虚构事实的行为。
     叶振明没有故意隐瞒其负债情况。叶振明没有告知粤豪公司其负债情况并不能说明其是故意隐瞒。因为粤豪公司并没有要求叶振明说明其资信状况或者提供资信状况的证明材料,所签订的《货品加工、购销合同》也没有对叶振明的资信有特别的约定,在合同相对方没有提出要求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叶振明是可以不将负债情况告知对方的。应当指出,尽管叶振明没有告知粤豪公司自己的资信状况,但并未使粤豪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错误地相信叶振明的履约能力。粤豪公司在与叶振明签约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该公司在每一次与叶振明交易时都要求叶振明提供有实力的保证,在叶振明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该公司并不同意与叶振明交易。在10月30日的交易中,王志顺为减少交易风险,在叶万发已提供保证的情形下还主动将交易数量由13公斤减为11公斤。
     关于公诉机关认为叶振明的行为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意见,本院认为,"拆东墙补西墙"是对连环合同诈骗中拆骗行为的通俗表述,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边骗边还。经查,虽然叶振明曾经陈述其将与粤豪公司前三次交易赊购的黄金分别抵付其欠李冠武、叶国圣和陈庆喜三人的债务。但是李冠武、叶国圣均不承认叶振明2007年10月份用黄金偿还过债务。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叶振明采取诈骗手段从粤豪公司连续四次骗取黄金饰品。因而,不能因为叶振明将从粤豪公司赊购来的部分黄金偿还了其欠陈瑞容的债务,就认为叶振明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拆东墙补西墙"。
     3.不能认定叶振明具有逃匿赖债的行为
     首先,叶振明回到莆田是解决与叶国圣的债务问题。根据叶国圣、邹志群、叶振贵、朱庆三的证言,叶振明是为了偿还叶国圣的债务,同叶振贵、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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