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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法律适用研究
字数: 265.0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0-07-01
商品条码: 9787313063649
版次: 1
开本: 16开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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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研究》基本反映了上海检察院系统工作者的业务和理论研究水平,对全国同行来说,也是一本很有实用价值的参考用书。伴随着上海向靠前金融中心的大步迈进,金融犯罪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并在准确把握对应的法律适用上,作了特别的归类。
目录
出版说明
金融罪名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汇编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一、货币犯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二、金融机构管理犯罪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三、信贷管理犯罪
(一)高利转贷罪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四、金融票证管理犯罪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五)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五、证券期货犯罪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罪
(三)擅自发行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罪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六)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七)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八)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九)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十)违法运用资金罪
六、外汇管理犯罪
(一)逃汇罪
(二)骗购外汇罪
七、洗钱犯罪
(一)洗钱罪
金融诈骗犯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八)保险诈骗罪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犯罪
(一)非法经营罪
参考案例
王某、杨某伪造货币案
苏某、梁某、黄某购买、运输假币案
迈克尔、乔治、何塞、豪尔赫使用假币案
徐某、余某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
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张某高利转贷案
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王某等违法发放贷款案
张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杨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陈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吴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杨某1对违法票据承兑案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案
董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龙某逃汇案
潘某等人洗钱案
陈某、李某集资诈骗案
李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耿某票据诈骗案
孙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董某信用证诈骗案
茅某信用卡诈骗案
潘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潘某等非法经营案
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联泰公司、王某等非法经营案
摘要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靠前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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