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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汇编(2008-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汇编(2008-2009)

  • 字数: 1109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 2010-05-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07113
  • 版次: 1
  • 开本: 大32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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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目录
一、综合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3.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2009.3.18)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5.1)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2009.5.27)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7.16)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9.10)
  卫生部关于印发《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3)
  卫生部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1.4)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2008.1.23)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4.3)
  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4.8)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8.18)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8.24)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8.25)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08.9.12)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08.11.14)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2008.12.3I)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1.17)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09.3.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2009.3.26)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2009.4.23)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09.4.27)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2009.5.15)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2009.6.19)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6.26)
  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9.7.1)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8.11)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9.9.4)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f2009.10.15)
  ……
二、卫生执法与监督类
三、医政管理与医疗服务监督类
四、疾病控制类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类
七、药政管理类
九、中医管理类
摘要
    第四章标准萆案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十条标准起草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全面,可包括相关工作管理机构、标准使用单位、行业协会、本专业学术团体(学会)、监督执法单位和有关专家。
     征求意见对象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的意见时,应当考虑选择各地区、各级别、各类型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连同编制说明一起发送给征求意见对象。征集到的书面意见不得少于10份,影响面大、应用范围较广的卫生标准书面意见不得少于20份。
     卫生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数量不计算在上款规定的书面意见数量内。
     第二十二条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吸收征集到的意见,对分歧较大的意见应当及时做好沟通、反馈工作,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应当包括采纳的意见、未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以及没有回复意见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标准中重要技术指标进行了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标准第一起草人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在送审标准前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规定内容;
     (二)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编写技术指南》和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与相关卫生标准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标准送审稿的修改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标准第一起草人发现卫生标准送审稿存在问题的,应当修改后上报。
     第五章标准审査阶段
     第二十五条标准第一起草人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相应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报送时应当有标准第一起草人签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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