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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谈办案方法
字数: 573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0-06-01
商品条码: 9787510900853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0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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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音乐的基础理论与应用
内容简介
本书以办案方法和办案经验为主题,由审判业务专家在自己专长的审判研究领域选取相关内容,从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的角度进行深入阐述,尤其注重业务钻研和能力培养,内容涵盖了庭审实践、审判经验、办案技巧心得体会、疑难案件办理思路、解决缠诉纠纷的有效做法以及治学研究成果,等等,是办理各类案件的一本重要参考书。相信本书的出版,能为广大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了解、掌握裁判方法和技艺,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审判业务水平,提供便捷有效的帮助与支持。
目录
论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
——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为例
也谈法官的培养
减刑假释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论的司法策略
——由“邓玉娇案”引发的若干思考
聚焦“廊坊经验”十大机制
论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
——基于近两年四川法院能动司法实践的思考
享受审判艺术
——谈谈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点滴体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几点体会
我做审判工作的一点体会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
——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案件审理周期问题的观察与思考
我亲历的知识产权审判之路
担保法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公平和正义是我一生的追求
秉承法律的使命,优选限度地推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保守与能动
——一个与海事审判方法有关的简单话题
智慧在思辨中凝炼
——论法官创造性思维之生产
民事审判中适用物权法的十个问题
关于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司法审判的智慧与创新
——从“东方电子案”谈新型、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经验
审判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做法和经验
法律的适用与事实认定的统一性
——以一起房屋的“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为例
论情理法结合的整体性审判模式
办铁案出精品构和谐
——我只是比别人稍勤奋一点
中国特色民事审前程序制度初略
——兼谈纠纷多元化解决
刑事大案要案的审判
疑难案件中的法律论证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若干问题
心理学知识在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若干争议问题
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谈刑法适用的思路与方法
关于法官司法理念、理性和理论的思考
构建中国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
论利益衡量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
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坚守良知守望法治
——二十八年法官生涯的职业感悟
摘要
八、关于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问题
对于担保物权而言,通说认为因其系物权,不受制于针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于是否受制于除斥期间,担保法未设规定,一度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抵押登记机关强制性地登记抵押期间,期满后必须续登,否则消灭抵押权,人为地增加抵押权设定成本。而在抵押权纠纷发生后,对于超过登记期限的抵押是否予以保护或认定抵押权消灭,各地法院尺度不一。有鉴于此,《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问题是,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担保物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不能追偿,对担保人实属不公。如能够追偿,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主债务人而言就失去意义,使主债权人本已丧失的胜诉权失而复得。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问题上曾有多种观点,一是主张担保物权应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4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是主张借鉴《担保法解释》第12条进行规定;三是主张担保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最终基本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在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似乎一目了然,但深入考量,仍有几个问题必须予以注意。
1. 《物权法》第202条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担保物权是否适用?《担保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适用,而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为避免质权、留置权因权利人长期不行权利导致出质人、债务人的财产长期被限定,《物权法》第220条、237条作出了出质人、债务人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规定。此条款应是对物权法没有关于质权、留置权存续期限之规定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所采取的另类解决措施。
2.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是抵押权消灭,还是丧失胜诉权?从《物权法》第202条关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看,类似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而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应系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并非实体权利的消灭。但是,抵押权存续期间显然不是诉讼时效,应属除斥期间,按除斥期间之法理,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之后果。因此,不应因表述上的巧合而望文生义,得出抵押权期限届满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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