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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法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质检法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字数: 50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06-01
  • 商品条码: 9787562036432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422
  •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46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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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重量规划教材的出版,凝结了我社二十年法学教材出版经验和众多知名学者的理论成果。在江平、张晋藩、陈光中、应松年等法学界泰斗级教授的鼎力支持下,在许多中青年法学家的积极参与下,我们相信,本套教材一定会给读者带来惊喜。我们的出版思路是坚持教材内容必须与教学大纲紧密结合的原则。各学科以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大纲为蓝本,紧贴课堂教学实际,力求达到以"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并体现近期新的学术动向和研究成果。在形式的设置上,坚持形式服务于内容、教材服务于学生的理念。采取灵活多样的体例形式,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通过学习目的与要求、思考题、资料链接、案例精选等多种形式阐释教材内容,争取使教材功能在优选限度上得到优化,便于在校生掌握理论知识。概括而言,本套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年来对法学教材深入研究与探索的集中体现。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质检法概念的确立/1
一、质检法概念的提出/1
二、质检法的定义与性质/6
三、质检法的基础范畴/8
第二节质检法的生成与表达/H
一、技术规则/11
二、标准、标准化与标准化法/12
三、计量、计量构成与计量法/17
四、检疫、三检分立发展与检疫法/24
五、质量、质量控制与产品质量法/30
六、质检法的表达形式/35
第三节质检法的起源和发展/37
一、质检法起源于"度量衡"/37
二、质检法概念的支撑资源/40
三、质检法展望/43
上编质检法综合制度
第二章质量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质量监督法律制度概述/49
一、质量监督立法/49
二、质量监督管理体制/50
三、质量监督制度/52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53
……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354
三、药品经营企业内部管理法律制度/356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监管法律制度/360
第十四章特种产品及设备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盐业监管法律制度/365
一、盐业监管法律制度概述/365
二、盐业生产监管制度/366
三、盐业储运监管制度/369
四、食盐购销监管法律制度/370
第二节烟草专卖法律制度/370
一、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概述/370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373
三、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375
四、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376
五、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378
六、烟草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378
第三节核法律制度/382
一、核法律制度概述/382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384
三、核设施与核材料保护法律制度/387
四、核损害救济制度/390
第四节特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392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392
二、特种设备生产监管/394
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管/396
四、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397
五、特种设备监督检查/398
第十五章违反质检法的民事责任与适用400
第一节质检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400
一、质检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400
二、违反质检法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401
第二节违反质检法的违约责任/403
……
摘要
    一、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含义
     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按照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包括服务)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査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1985年起建立了以抽査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993年2月22日颁布、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又以基本法的形式对以抽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督检査制度进行了确认。该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査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査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査。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査;上级监督抽査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査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査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査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发布,使以抽査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其操作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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