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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

  • 字数: 348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06-01
  • 商品条码: 978750931953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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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挑选出优选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审理的26件涉及委托理财、买卖债券、发行股票、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保险合同,以及债务承担、债权让与、债务担保、无效合同与犯罪行为交叉等近20种类型的典型、疑难案例,几乎涵盖了证券、期货、保险、金融市场的各类重要争议法律问题。
通过对这些疑难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勾画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尤其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类案件对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前瞻性的重要作用。
本书适合于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高校师生等作为增强法律实践技能的教材、工具书。
目录
  1. 评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对企业出售资产行为的影响及交易 合法性认定/1
——淮北市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与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 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 为纠纷案
2. 投资人因信赖证券机构而购买其推荐的债券,对于债券不能兑付 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理买卖金融债券合同纠纷再审案
3.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 款利息计付标准约定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理解/ 23
——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 公司、昆明西郊冷冻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 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认定/ 39
—一昆明傲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省京剧院、云南瑞坤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5. 债的平等性原则的实践应用研究/ 53
——袁开国等八人与湖北省烟草公司随州公司、随州市东城 城乡建设服务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评析
6. 如何确认外部连带保证关系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以及借款合同的主 债务人/ 61
——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油田 经贸总公司、克拉玛依通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疆 口岸投资合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7. 当事人多次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的自认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债 权债务存在的重要证据/ 69
——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 市太平支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 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8. 债务承担协议未明确约定支付履行期间利息的,债务承担人有无 义务支付利息/ 7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涤纶工业集团 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9. 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认定/ 85
——北京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10. 合同定性与合同效力的认定/99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力投资有限公司等 因委托理财引起合同债务纠纷上诉案
11. 无效合同与犯罪行为交织时担保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114
~"三九企业集团与济宁巿市中区对外贸易公司、哈尔滨市 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
12. 单独设定抵押的房产,其附着的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 仍须履行审批手续/ 1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釆 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医药公司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B.委托国债买卖合同效力与资金往来关系认定/ 132
——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西安市碑林国债 服务部委托买卖国债纠纷案
14.追索垫付债券款纠纷还款责任认定与处理/ 143
——吉林省恒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垫付债券款纠纷案

……
摘要
    1998年7月8日,昆山农商行致函国泰君安称:国泰君安已于同年5月28日将60号批复传真给该行,但没有该文的附件即海发特债发行章程,要求将该章程及有关偿债措施、担保合同、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承销协议等文件传真给该行。国泰君安于同年7月10日回函称:海发特债发行章程已随60号批复同时传给该行,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所应提交给有关机关的其他材料,无法从公开信息中获取,因而无法提供。同年8月28日,昆山农商行致函中央结算公司称:该行惊悉海南发展银行于本年度6月份被关闭,而国泰君安却于该6月份指令将海发特债过户给该行,是不妥的,特向中央结算公司请求取消国泰君安的过户指令。同年9月7日,昆山农商行致函国泰君安称:6月2日该行依约付款后,情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国泰君安却将实情隐瞞至今,该行对如此代理转让海发特债的行为不能认可。同年9月14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昆山农商行的函件将其托管账户内的面值9144万元海发特债划回到国泰君安账户。同年9月18日,昆山农商行函告国泰君安巳将上述海发特债退回,要求国泰君安退还购券款并在一星期内寄送如何买入和过户债券的材料。同年9月24日,国泰君安向昆山农商行回函称,对其退回海发特债的行为不予认可。同年10月21日,昆山农商行以国泰君安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泰君安返还购券款9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国泰君安在应诉前,于同年U月30日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将上述海发特债再行过户到昆山农商行的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于同年12月1日又将面值9144万元海发特债过户到昆山农商行的账户。
     本案所涉海发特债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2月25日以60号批复批准发行的,根据该批复及发行章程的规定,该特种金融债券是为了清偿海南发展银行的证券回购债务而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发债机构的债权人和企业,采取记账方式,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并出具托管凭证。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代理转让协议前,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清欠办)于1998年1月召集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人开会专题解决海南发展银行的证券回购债务处理问题,国泰君安天津分公司是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人,国泰君安作为国泰君安天津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并与海南发展银行签订了以海发特债抵偿所欠国泰君安天津分公司债务的协议。
     另査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6月21日以银发(1998)270号《关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的通知》决定将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对其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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