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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 字数: 557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06-01
  • 商品条码: 978730707600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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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学术丛书
内容简介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内容包括:总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概述、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特点及类型、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专论、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诉讼机制研究、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研究、概述、仲裁协议、仲裁员与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国际及中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作者简介
黄进,1958年12月生,祖籍荆州松滋,生于湖北利川;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学者,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瑞士比较法研究院访问学者,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法讲习班学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曾先后任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及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优选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仲裁员、国际体育仲裁院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仲裁员、澳门政府立务办公室法律专家、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学术成果曾两次获高等教育重量教学成果一等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法学二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l995年中国法学会授予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00年获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特等奖,2004年入选人事部等7部委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重量人选”。
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第二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二篇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专论
  第二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诉讼机制研究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三节  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第五节  国际及中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第四章  选择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ADR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ADR的程序结构
    第四节  中国发展ADR的思考
  第五章  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第一节  国际商事调解的含义及其类型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的本质特征及其程序比较优势
    第三节  国际商事调解的协议
    第四节  中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回顾与前瞻
    第五节  结语
  第六章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第一节  网络空间争议和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产生
    第二节  在线仲裁
    第三节  在线调解
    第四节  其他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节  结语
第三篇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机制
  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第一节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制度与实践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
    ……
摘要
    4.优选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据统计,2008年涉港澳台案件的总数达10621件,但由于有关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完备,有些送达的具体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存在难以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为了解决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存在的若干问题,2009年2月16日优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涉港澳送达规定》),共13条,分别就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
     《涉港澳送达规定》第1条强调,它不适用于港澳地区法院受理的委托内地法院代为送达的案件,而只适用于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案件,这种案件既包括传统的涉港澳民事案件,例如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又包括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涉外案件的七种送达方式,原来都适用于涉港澳案件,但是对于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在内地出现时是否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没有明确规定。《涉港澳送达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如果作为受送达人的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这就增加了涉港澳民商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拖延诉讼,在人民法院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其诉讼代理人以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授权其可以接受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为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司法文书。《涉港澳送达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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