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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62辑)(2010年.第2辑)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62辑)(2010年.第2辑)

  • 字数: 14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03-01
  • 商品条码: 9787802179295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16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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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2辑(总第62辑)》,《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2辑)收录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与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与解读;《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与解读;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收录了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收录了德源公司诉卢燕华等侵犯企业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及法官点评。 
目录
【特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2010年3月11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
    解读《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2月11日)
    解读《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2月1日)
    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2009年12月4日)
    解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2010年2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1月22日)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12月27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二○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30日)
【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行使问题初探
  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诉汕头高新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
    [评析]注册商标应在核定范围内使用
  卜邦干诉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评析]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
  刘巧与孔琳担保合同纠纷案
    [评析]受欺骗担保是否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摘要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 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 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 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 当向迁人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 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 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 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 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 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 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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