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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

  • 字数: 3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 王旭光
  • 出版日期: 2010-05-01
  • 商品条码: 9787510900754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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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间的不平等地位,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针对实务中的问题,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学术观点,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促进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书结合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实践,围绕课题所涉及的问题,逐章展开了研究和论述。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间的不平等地位,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该制度确立后,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及其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日渐深入的探讨。然而,由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在担保物权体系下的具体表述,而只是作为一个应急性条款孤零零地出现于合同法之中,虽然后续司法解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没有明确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定性,对权利的主体、客体、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其实现程序等规定的过于简单且不甚合理,尚不能很好地实现作为特殊债权保护制度的功能。因此,针对实务中的问题,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学术观点,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促进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书结合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实践,围绕课题所涉及的问题,逐章展开了研究和论述。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导论中,叙述了合同法第286条实施以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情况,阐明了系统研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表明了作者的研究方法,简介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体系。
    靠前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特征”,论证了权利名称及其概念特征。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选择的不同,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有关建筑工程款债权之优先受偿权利的名称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权利的名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书将该权利称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对权利归类及其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历程,归纳了各自的特点及当代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对以美国法为核心的普通法国家中的construction lien制度进行了论证,并与大陆法系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都渊源于古罗马法的结论,更好地奠定了合同法第286条的比较法基础。
    第三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社会需求与理论依据。重点讨论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保护劳工、衡平利益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制度价值,反思了其功能作用上的问题与不足,指出该制度的设立是回应社会现实、实现社会公平、保护特种债权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促进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四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从实然和应然的不同角度,深入讨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提出该权利具有浓郁的财产权属性,不仅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担保物权;就该权利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属性,本书在分析比较基础上将之界定为优先受偿权的一种。
    第五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论述了法律规定之权利取得和效力保全的条件。各国立法对于权利成立条件的规定不同,事实上是衡平各方利益的结果。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权利的保全登记等内容,本书分别予以了详细论述。
    第六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集中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进行了研讨。其对外效力是相对普通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其对内效力则是该权利作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与其他优先受偿权之间在效力发生对抗时,法律所采取的冲突协调和利益衡平的措施。
    第七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对于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处分所施工的建筑工程并以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论述。归纳了权利实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论述了权利实行的两种渠道以及协议折价与申请拍卖的变价方式,同时讨论了法律基于利益衡平需要而对权利行使所做出的。
    第八章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根据本书研究结论,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法律定性、公示与登记以及具体制度规则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建议。指出必须从立法模式选择入手,考察并确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所能处于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就权利性质及其具体的权利构成、权利顺位以及权利实行等内容做出妥当系统的界定,从而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
作者简介
    王旭光 1965年3月出生,山东费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不错法官,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兼任四所高校客座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主编、合著《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衡平》、《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等书,在核心期刊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内容提要
导论
第一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称谓
    一、现有立法例之称谓
    二、合同法第286条权利的称谓分析
    三、界定权利称谓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归类
    一、优先权定义及其评价
    二、优先权的界定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特征
    一、被担保债权的特殊性
    二、债权的优先受偿性
    三、权利变动与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四、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五、权利的公示性
第二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
    一、罗马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制度
    二、美国模式——一英美法上的建筑优先权制度
    三、法国模式——大陆法上的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四、德国模式——大陆法上的法定抵押权
    五、各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的特点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立法中的优先受偿权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抵押权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
    一、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对立法妥当性的质疑及其反思
    一、国外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反思
    二、各立法例上质疑与反思的结果
    三、我国学者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质疑
  第三节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实施社会政策的需要
    二、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
    三、保护特种债权的需要
第四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权属性
    一、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财产权属性的不同观点
    二、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
    三、从物权的特性角度分析
    四、从担保物权的属性角度分析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属性
    一、不同观点简介
    二、关于不动产留置权说的评述
    三、对法定抵押权说和不动产优先权说的评述
    四、对三种观点论证情况的综合述评
第五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一、各国立法例的规定
    二、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之承包人的认定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一、关于建筑物坐落土地
    二、关于未竣工建筑物
    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的界定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一、各国立法例的规定
    二、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第四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保全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效力保全的意义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保全的方法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保全登记的效力
    四、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
第六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内效力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内效力的含义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和协调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它优先权竞存时的效力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外效力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外效力的内容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破产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效力内容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抛弃的效力
第七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条件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四、无或者消灭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存在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方法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渠道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实行的模式
    三、变价的方法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有关问题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与执行
第八章 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立法的模式及其路径选择
    一、现有立法方案及其评述
    二、妥当的模式及其实行的路径
    三、制度功能的局限与弥补的措施
  第二节 公示制度的配套与完善
    一、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的必要性
    二、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的制度构建
  第三节 具体规则的重构与修订
    一、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
    二、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内容
    三、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规则
    四、现行法律框架下司法解释的修订建议
中文参考文献
外文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其次,利益衡平体现于法律对经济活动弱势方的特别保护。法律的普遍性维护着法律很起码的公平和正义。自近代以来,"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印证了法之为法的合法性,就在于确认人人平等的前提。但社会上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都向法的普遍性提出了挑战,要求法律的例外对待。强势群体希望以更多的法外特权来保证自己的强势地位,而弱势群体则要求法律的额外照顾来打破自己难以改变的弱势。这就为法律在普遍性与例外之间,寻求妥当的平衡点提出了要求。随着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基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成因、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社会伦理目标的要求等因素,法律逐渐向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倾斜。在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过渡中,实现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即体现在现代民法更重视民事主体的实质上的平等,通过法律给那些在经济上或处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实现法律保护弱者、衡平当事人利益的功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即被法律赋予了在房地产市场保护弱者的功能。就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而言,就是要补救承包人的不利地位,以促成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承包人、发包人及其他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承包人在相对于发包人的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此时法律要特殊保护承包人;商品房买受人相对于开发商亦处于弱者地位,法律在处理购房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要特殊保护消费者;当购房消费者与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仍要注重保护此时的弱者——购房消费者。
    综上,虽然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冲突会因考察视角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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