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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院制度研究
字数: 205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爱武 著
出版日期: 2010-05-01
商品条码: 9787301171707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0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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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家事法院是指专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领域各类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的总称。家事法院不仅具有司法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性和社会性,是综合性的法院;家事法院既有解决纷争功能,也有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保护儿童优选利益以及社会服务等功能;家事法院把实质正义、高效快捷、和谐秩序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家事法院除了在其内部设置家事法官之外,还常常设置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辅佐机关。在其外部,则建立与某些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家庭关系的调查事项或心理谘商事务委托给其予以实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也应当顺应社会关系之法权,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制度。本书的目的就是为这一制度的建构提供合理性论证和比较法资源。
作者简介
陈爱武,女,1967年9月生。1988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12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国内外法学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代表论文有《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婚姻无效之诉若干问题研究》等。
目录
第一章 家事法院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家事法院的由来——从少年法院到家事法院
二、家事法院在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产生和发展
三、家事法院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产生和发展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家事法院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家事治院的性质
二、家事法院的功能
三、家事法院的价值追求
四、家事法院的特色和优势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家事法院之主体构造
一、家事法院之法官
二、家事法院之特别辅佐机构
三、家事法院与院外合作机构和人员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家事法院的设置及其管辖
一、设置家事法院的因素分析
二、家事法院的设置模式及定位
三、家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及其职权
四、家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全面扩展——美国构建综合性家事法庭体系的近期新实践
五、本章小结
第五章 家事法院与我国的制度选择
一、构建我国家事法院的必要性分析
二、构建我国家事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三、构建我国家事法院的宏观构想
四、本章小结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一、家事法院的由来——从少年法院到家事法院
(一)少年问题的由来①
少年问题(juvenile delinquency),早先主要是指少年犯罪问题,后来
这个概念的内涵不断扩展,远远超过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如美国在定义juvenile delinquency的范畴时,不仅包括少年犯罪,还包括吸食迷幻药、逃学离家、流浪街头等不一定需要刑罚制裁的偏差行为。②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重视,是因为它与社会安全密切相关,加之少年年事尚幼、心智尚未成熟,未必有自由意志,因此,从古代时起,君主或帝王的法令就对少年问题另眼相待,即对犯有罪错的少年,或予以宽肴,或减免其刑罚,如我国《唐律》规定:7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名例律》)。遂重至谋反及大逆,家族依法缘坐,父子年二六以上皆绞,然年在15岁以下者,亦仅没官而已(《盗贼律》)。
客观而言,由于传统家庭结构以及宗教的影响,应当说我国古代以及欧洲中世纪以前的若干时间里,少年问题、少年犯罪问题并不是一个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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