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是英国实证主义很早的代表。他在哲学、政治、经济、宗教、道德等各方面都有著述,其主要著作有:《逻辑体系》(1843)、《论自由》(1859)、《功利主义》(1886)、《汉弥尔顿爵士哲学研究》(1865)、《孔德和实证主义》(1865)、《论宗教》(1874)。《逻辑体系》是一部全面论述他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集大成之作,他一再修订再版,至1875年就出到第9版。在该书的很后一卷(即第六卷)中他对实证方法在“道德科学”(the moral science)中的应用做了系统的阐述。该章的标题为“论道德科学的逻辑”,讲的是研究“道德科学”的方法论。 穆勒在《逻辑的体系》中使用“道德科学”这一名称。今天听到它时,人们会把它理解为伦理学或有关道德的学说。然而,在穆勒的用法中,它的含义比“社会科学”还要广,社会科学只是道德科学的一部分。从该书的上下文看,“道德科学’,包括有关人的本性、人的性格、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的规律、伦理规范、民俗习惯、社会体制、政治体制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因此“道德科学”包括“人的本性的科学”(a science of human nature)、“心理学的科学”(a science of psychology)、“人的性格形成的科学”(the science of the formation of character)或“品格学"(ethology)、“社会科学”(the sodal science)等。“道德科学”这个名称可能来源于柏拉图对知识的划分。柏拉图把知识分为“辩证法”、“物理知识”和“道德学说”三大类。受到柏拉图的影响,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特别是在英国的哲学传统中,“道德科学”成为一个与“自然科学”相配对的概念。穆勒大概就是依据这一分类法,提出他的“道德科学”概念,有时他为清楚起见,也把“道德科学”称为“道德和社会的科学”。英国哲学家洛、怀特海也使用这一广义上的道德科学的概念。 在穆勒那里,关键的问题不在于道德科学的覆盖面有多广,而在于道德科学的科学性何在?在穆勒看来,道德科学的科学性就在于实证的方法。一旦把实证主义的方法运用到道德知识的领域中去,这些知识就获得科学的地位。他明确指出:“如果我已经成功地列举并刻画了一般科学的那些方法的话,那么适用于道德和社会的科学研究的方法也就已经被描述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