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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时期康有为议会思想研究
字数: 245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韩)李春馥 著
出版日期: 2010-02-01
商品条码: 9787010085913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0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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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部专著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康有为设议会的主张细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具体分析了康有为在何时因何主张设下议院,又在何时因何主张设上议院而反对设下议院,从而比较清晰地说明了康有为在戊戌前后关于议会主张的变化及其原因,并且比较有力地论证了维新派“设议院、立宪法”的政治纲领。
作者简介
李春馥,1966年3月生,韩国夫余人。1992年2月毕业于韩国中央大学历史系,获文学学士学位。2000年1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5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
目录
序
导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研究现状及本书结构
一、研究动机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和相关文献
三、本书结构和研究重点
第二节 戊戌以前近代议会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演变
一、近代议会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二、中国近代议会思想的演变
第一章 议会思想的渊源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近代化
第一节 议郎制与民选议院
一、“议院”之渊源来自《德国议院章程》——证据之
二、“辟门”是“民选议院”——证据之二
三、“议郎”是民选议员的别称——证据之三
第二节 从《德国议院章程》中汲取营养——民选下院及其受理请愿权
一、《德国议院章程》的传播
二、不接受上院和立法权的原因
三、仿行民选下院的民选“议郎”
第三节 儒家政治思想的近代化
一、公民的请愿权:“国人之皆可”、“谋及庶人”和“上书”等
二、两种议决方式:“然后可”、“然后察”与“三占从二”
三、下院对行政命令的监督权:“命众至庭”、“上驳诏书”等
第二章 下院一院制到上下两院制的转变——以《第四书》和《第五书》为主
第一节 《第四书》的议会结构调整
一、上院机构的增设及其职权调整
二、光绪帝的态度与康氏对君权设计的调整
三、维护公民选举权的康氏表达方式
第二节 立法权归属——《第五书》的议会思想
一、“国会”的渊源
二、立法权的归属
三、“国会”结构:上下两院制
第三节 戊戌以前康有为民选下院在中国近代政治思想目前的意义
……
第三章 上议院的议会思想和立宪思想——以《第六书》其后为主
第四章 仿行上议院的筹备始末——以“司员士民上书”、“参预新政”和“懋勤殿”为中心
征引文献和参考书目
重点名词索引
后记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丛刊》已出书目
摘要
郑观应、王韬和张荫桓等所说的"政令",不是指议会制定宪法的立法权,而是指政府下发的行政命令,也可以指称中国的"诏令"或者"诏书"。对于行政命令与立法权的阐述,如上所述,虽然《英政概》在叙述时对两者有所区分,但界定尚未十分清楚,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界定。行政命令与制定宪法的立法权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其议事程序的主体是迥然不同的。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有无提出或起草"政令"等权力。行政命令的起草及其提出专属于政府,而议院没有这些权力,它只握有对政府起草和提出某项命令案的监督权。与此不同,制定法律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内阁制议会制度和非内阁制议会制度两大类。内阁制国家,按照内阁制的政治原则,法律案的起草和提出不仅属于议会的议员,而且属于行政机关的官员;非内阁制国家,则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议会议员享有制定宪法的立法权,而行政机关则不得向议会提出任何的法律案①。
照此说来,在行政命令领域,政府的地位和角色占主导地位,议会虽然可以通过对政府命令案的审议来监督政府,但它并不拥有命令案的提出、起草和颁布等职权,因此在这方面只能居于次要地位。而在立法权领域,议会的地位和角色则占居主导地位,尤其是非内阁制国家的政府根本无权参预立法。即便是内阁制国家的政府,也只拥有起草、提出法案的权力,只是部分地分享立法权,并不拥有自行制定法律和宪法的权力。将徐继畲对行政命令的议决程序和辛亥革命时期梁启超对内阁制国家的立法程序的描述进行对比分析,则不难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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