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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教程(第四版)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第四版)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10-01
  • 商品条码: 9787309069099
  • 版次: 4
  • 开本: 16开
  • 出版年份: 2009
定价:¥45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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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复旦很好?经济学系列?市场经济法律教程(第4版)》:高等学校公共课《经济法》教学用书。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市场调控法律制度、市场保障法律制度、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市场经济法律概述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法律
第二节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第三节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市场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组织机构
第四节 公司资本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七节 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编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担保
第三节 抵押担保
第四节 质押担保
第五节 留置担保
第六节 定金担保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九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上市制度
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五节 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七节 证券机构法律制度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及其适用

第十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业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票据法律责任

第四编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五编 市场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金融调控法
第三节 金融监管法

第十六章 税收法
第一节 税收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第三节 税收程序法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价格法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节 政府的价格行为
第四节 价格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统计法、会计法与审计法
第一节 统计法
第二节 会计法
第三节 审计法

第十九章 对外贸易法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第五节 对外贸易秩序与促进法律制度
第六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编 市场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基本劳动法律制度
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第七编 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第六节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第七节 执行程序

第二十四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仲裁机构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摘要
    2.法律的性质决定于经济。法律既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而生成,也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性质的法律。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其法律的性质则不尽相同,均根本上取决于所处的具体社会形态,即其所保护的具体生产关系的性质。毋庸置疑,谁在生产关系领域居于统治地位,谁就必然要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中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法律不过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②。任何法律都是用来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生产关系、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③
    3.法律的变化服从于经济。表现为法律的规则是定型了的社会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决定经济基础的生产要素,特别是很活跃的、很革命性的要素――生产力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的。……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④。当一种新的经济基础代替旧的经济基础之后,反映旧经济基础的旧上层建筑必然或迟或早地要为新的上层建筑所代替。法律产生以后,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的历史阶段,也相应地形成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律。这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更替,就是由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所导致的经济基础的根本性变化所决定的。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使法律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也会引起法的相应调整,表现为新法的制定和原法的修改以及某些法律规范的相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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