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精)

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精)

  • 字数: 428000
  • 装帧: 精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 办公厅
  • 出版日期: 2010-03-01
  • 商品条码: 9787510900501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10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精选
内容简介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对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该书里,我们能够看到人民法院发展历程中的重大历史时刻,学习到不同时期法院工作的决策方略,了解到人民法院各项制度的沿革发展。从这浓缩了人民法院六十年光辉历程的文字中,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人民司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必须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六十年来,人民法院从建立到发展壮大,职能范围越来越宽,队伍素质越来越高,发挥作用越来越大。波澜壮阔的六十年征程,为人民法院的新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带来了机遇。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目录
   沈钧儒关于保障人身自由的意见(1944年8月31日)(2)
关于国民大会与宪法草案的谈话(1946年12月12日)(4)
保证执行我们的婚姻法(1950年5月12日)(6)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50年6月17日)(9)
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51年3月15日)(14)
加强人民司法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51年10月28日)(19)
为宪法草案的公布而欢呼(1954年6月19日)(23)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1954年9月17日)(26)
董必武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一些意见(1952年6月20日)(30)
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1953年4月11日)(32)
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1955年4月5日)(44)
肃反斗争中的审判工作(1956年6月22日)(48)
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1956年7月9日)(54)
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1956年9月19日)(56)
当前政法工作的任务(1957年3月12日)(67)
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1957年7月2日)(76)
谢觉哉关于调解与审判(1944年5月11日)(84)
要学习法律与宣传法律(1952年8月)(87)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的讲话(1959年5月5日)(90)
论审判(1959年6月8日)(93)
关于司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60年2月27日)(98)
讲道理(1961年7月18日)(104)
再谈想一想(1962年5月30日)(109)
谈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63年5月8日)(124)
杨秀峰在河北省第一期司法训练班毕业典礼大会上的讲话(1950年1月31日)(132)
沉重的责任惨痛的教训(1952年1月9日)(136)
在城市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于唐山)上的讲话(摘要)(1965年9月27日)(141)
谈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1979年6月27日)(145)
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为区别处理罪和非罪树立了范例(1981年1月8日)(152)
法学研究要为“四化”建设服务(1981年9月22日)(156)
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1982年7月22日)(158)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阶段(1982年12月17日)(164)
江华积极开展复查和纠正“”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件的工作(1978年11月2日)(168)
正确理解和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精神(1980年3月8日、11日)(176)
答中央电视台记者问(1980年3月21日)(182)
谈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问题(1980年8月4日)(184)
改革司法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1980年8月16日)(192)
关于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审判(1981年1月26日)(195)
人民法院工作要跟上客观形势的变化(1981年12月18日)(202)
在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83年1月10日)(204)
郑天翔法院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中国法制报》记者的谈话(摘要)(1983年6月20日)(212)
大力整顿法院队伍提高法院的战斗力——在第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83年11月16日)(214)
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在全国法院优选集体、优选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摘要)(1985年2月28日)(216)
关于培养高级法官的建议——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信(1986年7月3日)(220)
发扬我国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在第十三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87年6月4日)(223)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四川省、成都市、区法院干部的谈话(摘要)(1987年10月10日)(226)
从严治院——同重庆市法院干部的谈话(摘要)(1987年10月13日)(230)
关于严肃执法的一些意见——给领导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的信(1987年5月~1992年12月)(233)
任建新充分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1988年7月18日)(240)
高级法官应当既是法律家又是政治家(1988年7月27日)(261)
关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1989年4月29日)(267)
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1990年4月23日)(269)
推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法院领导职务(节选)(1991年2月5日)(274)
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节选)(1992年12月14日)(275)
做好法院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1994年2月5日)(279)
增进了解相互尊重积极发展亚太地区法律界的友好合作(1995年8月16日)(281)
肖扬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2001年1月1日)(286)
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把握队伍建设主动权——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7月5日)(289)
在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座谈会上的讲话(2002年10月16日)(306)
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演讲(2004年10月10日)(309)
中国的法律、法治与法院(2005年9月8日)(316)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开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新局面——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1月23日)(322)
牢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光荣职责努力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在第二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2月24日)(341)
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7年12月26日)(344)
王胜俊基层建设是人民法院大厦的基石——在霸州法院调研时的讲话(2008年3月23日)(368)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5月8日)(372)
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司法规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的讲话(2008年9月3日)(38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重要司法原则——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2009年7月28日)(385)
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9年8月10日)(394)
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年8月28日)(408)要在深化改革中推进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致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的信(2009年10月30日)(415)
建好法院窗口提供优质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启用仪式上的讲话(2009年11月18日)(417)
摘要
    关于保障人身自由的意见
     (1944年8月31曰)
     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近来各方面都很关心;本人尤其因为自身执行律师业务,所以更是十分注意,并且也认为是本人的责任所在。我的意见大致如次:
     (一)我主张必须实行"法权统一",使得法院以外的各机关不能任意拘捕,妨害人民身体自由。关于这一点翻査法典,便须追溯到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所公布的提审法。该法第一条第一句是这样规定的:"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照这规定说来,是除了军人以外,凡一般人民只有专享的司法机关得加以逮捕拘禁。倘非司法机关,不论任何机关都没有对人民逮捕拘禁之权,如其有之,即属非法。那是规定得何等明白的。这与现在的情形却成相反。而最近更公布了许多机关名称,反而增加了法院以外的,干逮捕机关。最不可解的是当时为什么同时没有明令把该法施行日期公布,以致《训政时期约法》第八条虽为保障人民身体自由之规定,但因本条文中有"依法"二字,必须提审法施行才有根据,提审法迄今无施行日期,《约法》第八条也便迄至今日无从生效,这真是不胜遗憾之至的。提审法内容最紧要的对于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必须以书面通知本人及其亲属,暨法院接到声请后,须裁定驳回或准发提审票;又关于他机关之解送,期限在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或应于二十四小时以内,都是非常严格的,因为二十四小时提审制度是世界立法公认的原则。所以我以为欲求人身自由获得保障,专享的办法还是"司法一元化","审判一元化"以及"拘捕一元化"。关于拘捕一点,按照
     ……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