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 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 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基于以上规定可知,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接近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资卢收购的持姝性税务处理(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① 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② 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③ 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比如,甲企业购买了乙企业的一个玩具生产车间,如果其在购买后12个月内,将玩具生产线变卖,利用该场地重新购置设备从事服装加工,则不能适用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④ 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在计算以上75%和85%的比例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计算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时,应以转让企业原来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确定。由于财税〔2009〕59号文件本身没有明确计算有关75%比例的资产价值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还是计税基础,但从交易过程判断来看,转让企业可能有一部分资产并没有实际参加交易,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易合理确定的,而且特殊处理的本意是要延续其计税基础。因此,计算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