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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61辑)(2010年.第1辑)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61辑)(2010年.第1辑)

  • 字数: 16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 奚晓明
  • 出版日期: 2010-03-01
  • 商品条码: 9787802179288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16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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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1辑)收录了侵权责任法条文的解读专辑,概括了法条条文的主旨内容,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通过”司法解读”栏目的形式予以详列,集录精华,诠释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全面地调查、收集、研究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问题,并将法院的意见尽快提供给了立法机关,使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更加切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同时也为在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做好该法的培训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使人民法院能正确适用该法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帮助。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立法宗旨)
  第二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享有侵权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关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第六条  (过错归责原则)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免责抗辩和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下被侵权人权利)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权)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
  第十八条  (确认赔偿权利主体)
  第十九条  (计算侵害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确定如何对被侵权人因避免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
  第二十四条  (对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处理时,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侵权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人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接近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中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生产者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对其出售的缺陷产品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享有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及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
  第五十一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义务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
  第六十二条  (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过度诊疗检查侵权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数个污染者对环境污染竞合侵权情形下承担按份责任)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承担)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护责任)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第七十九条  (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动物的法律义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第八十五条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追偿权)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方式以及追偿权问题)
  第八十七条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
  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时间效力)
摘要
    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场合,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无受害人过错的存在。但受害人的过错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有一定作用。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轻微过失并不会产生上述法律后果。从本法规定看,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也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为行为人减轻责任事由的条文,如本法第七十二条。侵权领域中特别法也有明确规定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与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通说对照,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受害人需要就上述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除了法定抗辩事由以外,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行为人可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包括证明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或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有些特殊侵权中,行为人还要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在无过错原则中的典型反映。如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下,第三人的过错是否可以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许多事故的发生,主体不仅仅限于加害方与受害方,往往还存在着第三人。但对于第三人过错是否为免责事由,法律并未采用一致的规定。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上述规定中否定了第三人责任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但《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却规定第三人责任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因此,第三人的责任是否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要根据本法及侵权特别法的规定来予以认定。在加害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专享原因的情况下,加害方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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