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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要点精释与裁判依据

行政诉讼程序要点精释与裁判依据

  • 字数: 51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 吕淑琴
  • 出版日期: 2010-03-01
  • 商品条码: 9787510900365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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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以《行政诉讼法》的结构体系为顺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以它们为法律依据,针对行政诉讼实务中常见的问题,采取问答形式,进行了简明、通俗、全面的回答与解释。该书不仅对法官、检察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律师等学习、运用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一定参考价值,而且有助于公民、法人实现“民告官”权利,对解决好行政诉讼中的难题也很有裨益。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后记
摘要
    二、公民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吗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实践指导]
     行政强制又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为预防、控制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不利后果)以及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而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其保持一定状态的程序上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类比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来理解。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机关为了审判上的便利而采取的刑事传唤、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逮捕等措施是为了最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强制措施亦如此,它是为了最终追究违法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由有权机关作出的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保持一定状态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行为。因此,就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界定而言,其理解在于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强制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由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构成,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甚至个人都不
     得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至于法院应行政机关的申请而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公民、组织履行行政上义务的行为,则属于司法强制行为,法院所作的强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
     2. 行政强制是种法定的权力性行为。行政强制是一种权力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非权力行为。而且,该行为的实施在我国不应视为行政主体的一种当然权力,这种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都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3. 行政强制是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强制不宜理解为一种事实行为,它的作出必然要对特定对象的人身或财物产生影响,如对人行为的或对财物的扣押等,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或侵害。
     行政强制具有下列特征:
     1. 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以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强制力作后盾,其设定的义务状态必须要得到满足与实现,它是以行政主体所拥有的物质力量作为保障的。相对人拒绝履行时,行政主体有权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予以实现。行政强制不是说服教育或做思想工作,也不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或自觉接受,而是行政主体依职权采取强迫方式的行为。
     2. 目的的多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不利后果的发生,控制违法行为、危险状态的蔓延与扩大,也可以是对尚未查清而为了查清行为人的违实而采取的证据保全或先行登记保存,还可以是为最终强制执行的便利而采取的強制措施。这也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多样性。
     3. 非处分性或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往往仅存在于某一完整的行政程序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是整个行政程序的一个独立环节。如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为了调査取证的便利或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非法所得而将其账号内存款予以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往往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它只是将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在一定状态,是一种处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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