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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9辑)(2009年第3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9辑)(2009年第3辑)

  • 字数: 398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 法研所
  • 出版日期: 2010-03-01
  • 商品条码: 9787510900495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定价:¥35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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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创刊以来,已经刊登了上千例案例。13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依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研究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以案释疑,及时反映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表现了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展示了法官的司法智慧,为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而且对很多重要的法律理论问题都有所发展。本书为2009年第3辑,内容涉及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
目录
刑事
  1.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
  2.张金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3.李丽林、周英抢劫案
  4.被告人王廷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5.被告人褚有畅故意伤害案
  6.张素玲交通肇事案
  7.武景朋、刘士芳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8.被告人罗江奎、陈小飞贩卖毒品案
  9.罗付兴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

民事
商事
知识产权
海事
行政
摘要
    一般认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及其正常管理活动。在我国,国家机关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书面文件,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活动的手段和凭证。确保国家机关公文的正确性、有效性,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顺利实现社会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信誉,而且也在侵犯着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故在认定伪造非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应当从本罪的客体出发,考察其行为是否危害到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文的信任以及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首先,从危害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文的合理信赖看,伪造不真实或者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也可能侵害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通常认为,判断此类行为是否会侵害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赖的时候,应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为标准。如果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达到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公文的时候,就可以认为侵害到了公众的普遍信赖。从实践看,在两种情况下,一般社会公众容易信以为真,一是虚构的机构在现实中有着与其名称近似、职能对应的国家机关;二是虚构的机构所属单位系现实存在的国家机关,这两种情况下的伪造公文行为,往往会对具体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效用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法应以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张金波伪造的"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真实存在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极为近似,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该单位是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批准单独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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