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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论.外向刑法问题

法学专论.外向刑法问题

  • 字数: 61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作者: 赵秉志 著
  • 出版日期: 2010-01-01
  • 商品条码: 9787301164174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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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以外向型刑法问题为视野,在内容上涵盖了比较刑法、国际刑法和中国区际刑法三个领域。在比较刑法部分,研究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演进以及法人犯罪、正当防卫、死刑、缓刑、商标犯罪、财产罪等问题;在国际刑法部分,重点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同时还论述了普遍管辖原则以及恐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贿赂罪等热点犯罪问题;在区际刑法部分,研究了我国大陆(内地)与我国港澳台地区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和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等问题。
作者简介
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1988),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199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创始人。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务,曾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等荣誉。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中国区际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代表性论著有《犯罪主体论》(1989)、《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2005)、《死刑改革探索》(2006)、《犯罪未遂形态研究》(2008)等。
目录
Ⅰ 比较刑法
1.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略述
2.中法两国法人犯罪比较研究
3.英美法系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之比较研究
4.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立法原因比较
5.当代世界主要缓刑类型比较研究
6.海峡两岸商标犯罪比较研究
7.财产罪总论问题探究
Ⅱ 国际刑法
8.普遍 管辖原则及其完善
9.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
10.美军虐囚事件中的国际刑法问题
11.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与有效性研析
12.略论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
13.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问题的研析
14.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15.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16.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17.俄罗斯与中亚诸国反恐怖主义法述评
18.切实贯彻联合国反恐公约理性选择反恐立法模式
19.涉外暨涉港澳台地区恐怖犯罪的法律适用
20.《移交被判刑人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研究
Ⅲ 区际刑法
21.正确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制度构想
22.我国内地与港澳特区之间被判刑人移管机制构建探讨
23.港澳特区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考察与启示
24.“台独”首要分子分裂国家罪责问题研究
――兼述我国处理战犯和有关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实践
附录:赵秉志教授论著目录(2003-2008)
Contents
摘要
    
如前所述,罪刑缓判决缓刑由于在诉讼尚未完结,判决未能确定的情况下便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因而一旦撤销缓刑,对犯罪人原来所犯罪行重新追究,往往面临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后的一系列困难,同时宣告缓刑的根据也不充分,而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由于是在判决已经确定的基础上作出的,不但根据充分,而且一旦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可以直接执行原判刑罚,而无须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这就避免了罪刑缓判决缓刑的麻烦。
     (2)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制度的缺陷。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虽然优点明显,但并非无懈可击,这种制度也存在值得质疑之处,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由于有罪不罚,因而很容易丧失公正性,与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之间发生冲突。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是指在国家刑罚制度中显示出来的公正性、公平性,它以优选限度地赋予和维护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利为核心内容。”而在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制度之下,对于已经构成犯罪并受到罪刑宣告的犯罪人,既不实际执行刑罚,也不作为曾经犯过罪的人对待,究竟如何去“优选限度地赋予和维护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利”,从而保持该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是设置该种缓刑制度时必须慎重解决的问题。
     (三)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
     1.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之含义
     所谓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在台湾学者的论著中又称“附条件免执行主义”、“附条件执行犹豫制”和“附条件赦免主义”。关于这种缓刑制度的含义,论者们在具体表述时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内容十分一致,都是如果缓刑考验期满而缓刑未撤销,则免除原判刑罚的执行,罪刑之宣告效力则依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对犯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定罪量刑并加以宣告,同时宣布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如果犯罪人在此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对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原罪刑宣告仍然有效,犯罪人属于有犯罪前科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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