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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险法理论精义和实例解析

财务保险法理论精义和实例解析

  • 字数: 33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 作者: 王葆莳 杨凡
  • 出版日期: 2009-11-01
  • 商品条码: 9787802478039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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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重点探讨财产保险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同时结合新《保险法》的修改,着重解读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以明确保险法的修订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在结构上,本书选择财产保险法中具有典型意义的10个问题进行研究,对每个问题又选择若干案例,通过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实践应用。书中引用的案件,均注明案件名称和编号、要点提示、基本案情、法院审理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方便读者查阅。在分析具体问题时,本书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从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入手,综合运用学理、法律和判例等手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王葆莳,男,l978年出生,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硕士(LLM),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家庭法、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已出版专著一部,在德国、英国、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  财产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1 海南宏业毛纺有限公司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弃权和禁止反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案例2 吉林市中兴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支票,保险人是否能以未收到保险费为由拒赔
  案例3 彭粤交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客观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
  案例4 陈某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的情况下,何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5 张明亮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点提示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案例6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全部赔偿,按照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与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近因的确定方法;剔除法和近因原则
  案例8 东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承保车辆超限高与司机对道路注意不够共同导致损失发生,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
第二章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1 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该义务,或保险人变更险种,投保人也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2  永川市紫金山运输信息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铜梁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的告知范围;车辆转让后进行批改手续时,受让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3  上海三银制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上海市青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赔付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续保的性质是签订新的保险合同,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能拒赔,并应退还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标的物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案例1 彭粤交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要点提示  保险标的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人
  案例2  广州市鸿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因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即使车辆转让未通知,发生责任事故时,保险人也应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李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  新《保险法》第49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保险人将“家庭自用”车用于营运,是否属于危险程度增加
第四章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案例1 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
第六章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七章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八章  保证保险合同
第九章  机动车保险
第十章  海上保险
参考文献
摘要
    第一章  财产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法律、规章和法规之中的根本性准则。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保险法的依据,也是司法机关适用保险规则处理实际问题的依据。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全面的情况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理论一般认为,优选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法的四大基本原则。本章将对这些原则逐一进行讨论。
       一、优选诚信原则
        保险法中的优选诚信原则来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的义务。同时,优选诚信原则也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09年新《保险法》第5条沿袭这一规定,未作任何修改,从而再次确认优选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
     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优选诚信原则贯穿保险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投保之前、保险合同缔结之时、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受到优选诚信原则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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