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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哲学(布莱克韦尔哲学指导丛书)

社会政治哲学(布莱克韦尔哲学指导丛书)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作者: (美)西蒙 主编,陈喜贵 译 著
  • 出版日期: 2009-03-01
  • 商品条码: 9787300100951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0
  • 出版年份: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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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社会政治哲学》旨在为社会政治哲学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提供一种全面的指南。《社会政治哲学》各篇文章均为当代杰出的社会政治哲学家所撰写,介绍了社会政治哲学中的主要争论,内容涵盖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自由和国家的限度、个人权利、公正、平等、民主选择、多样性和协商、性别、民族和宗教等问题,理论涉及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女性主义、社群主义和多元主义等学说。每章围绕一个或一系列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为核心论点提供了一种概念或历史的指南,文章所提供的特定的方法或结论,也为推进讨论和解决问题指明了方向。
目录
作者简介
导言:社会政治哲学——问题的选择
第一部分 核心原则和自由民主国家
  第一章 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
  第二章 自由、压制和国家的限度
  第三章 公正
  第四章 平等
  第五章 偏好、理性和民主理论
第二部分 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及替代方法
  第六章 马克思的遗产
  第七章 女性主义和政治理论
  第八章 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挑战
  第九章 自由主义理论及其批评者
第三部分 多元主义、多样性和协商
  第十章 协商民主
  第十一章 公民身份和多元主义
  第十二章 新启蒙:对种群重要性的反思
  第十三章 宗教和自由民主
精选参考书目
索引
摘要
    第一章  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     A?约翰?西蒙斯     基本概念 当然,我们知道,出于对法律制裁的害怕,出于习惯,出于对共同体、民族或国家的各种非理性依恋,人们才极力遵守法律并支持既定政府。然而,我们还知道,无论是哲学家还是普通人,都经常举出自己政府(及其颁布的法律)的合法权威,或公民就应该服从并支持合法政府的一般义务(general obligation),作为遵从或忠诚的理由。总之,人们通常假定,(一些)政府不只是拥有威胁惩罚或强制服从的权力;它们还拥有对其臣民的真正权威,一种按自己的方式来行使的、道德意义上的“统治权利”(right to rule)。与此相似,人们通常假定,正派国家的公民不仅拥有谨慎的理由和非理性的动机来服从和支持自己的政府;另外,理性的道德原因也要求他们服从和支持政府。关于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威的哲学难题就是理解:在什么时候(如果有的话)和出于什么原因,道德要求我们去充当这样的“好公民”?在什么时候(如果有的话)和出于什么原因,国家或其政府拥有道德权利去进行统治?    这样,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政治义务就是一般的道德要求,要求我们遵守法律并支持我们自己的国家或政府的政治制度。这些要求之所以是道德的,是在如下意义上来说的:人们假定,它们的规范力来自独立的道德原则,这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习俗或制度的“力量”——可以看作来自(按照现行的规范所做的)制度要求或社会对行为的普遍期望等简单事实——之上的力量。我们的问题就是,从道德上来讲,一个人为什么(或是否)应该按照规范所要求的那样或社会所期望的那样去行为。在以下两种意义上,政治义务通常被看作一般的要求:第一,它们之所以是遵守法律的道德要求,是因为它是有效法律(或合法政府)——或者是因为它作为有效法律(或合法政府)所暗示的东西——而不是因为任何特定法律(或政府)可能拥有的任何进一步的偶然特性。[人们常常宣称,对权威承担义务包含某种“放弃判断”(surrender of judgment)的行为,并且义务表现了“内容独立”(content—independence)的性质;正是权威命令的来源,而不是它的独立特征,才把这些臣民束缚于权威之上。]所以,比如说,因为谋杀本身的道德错误而不去从事法律禁止的谋杀行为,这是一项道德义务,但并不构成一种政治义务(因为有效法律可以禁止本身并不错误的行为)。同样,因为向自己的母亲承诺不行窃而不去从事法律禁止的偷窃行为,这项道德义务也是如此。第二,政治义务之所以是一般的要求,是在如下意义上来说的:人们认为它们的理由适用于正派国家的所有或大部分普通公民。对于讨论政治义务难题的大部分人来说,如果他们所确认的义务只是约束了正派国家的一小部分公民,那么他们就会认为自己的论述是不成功的。 关于我们应如何理解合法的政治权威或合法性的问题,远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这种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理论家们混淆了合法权威的本质或内容的问题(我们在此集中讨论这些问题),关于权威的基础或理由的问题则有着更多的分歧(我们以后将讨论这些问题)。混淆和分歧的根源还在于,是将论述集中于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权威或合法性(le—gitimacy),还是集中于政府(或政治体制)的权威或合法性。此处的问题是清晰的,但并不是独立的,因为政府可以是非法的而它们所统治的国家则不然,但非法的国家不可能拥有合法的政府(纯粹程序性的、非道德意义上的“合法”除外)。尽管我在此将同时讨论国家和政府,但是我的论述应该被理解为首先是关于国家的而不是政府的权威或合法性。在我看来,无论政府拥有怎样的权威,其来源只能是自己的国家所拥有从而授予特定政府的权威。 对政治权威或合法性最通常的理解,是将其看作国家的一种道德权利,其行为方式对于现行正派国家的行为是决定性的,尤其看作一种行使这些国家主要的司法和行政职能的权利。具有合法权威的国家拥有“统治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为自己管辖下的人们(在可容忍的道德限度内)制定法律,并通过威胁和使用(如果有必要的话)法律制裁来强制人们遵守这部法律。在政治权威问题上的主流哲学观点,将自己所赖以成立的权利推及更远。合法国家不仅拥有命令和强制的权利;它们还拥有发布命令和要求遵从的权利。合法国家不仅要求行使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政治职能,还要求来自其臣民的遵从和支持。以此来理解,政治权威所赖以存在的权利就被看作正是臣民政治义务(即支持并遵守有效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般道德要求)的逻辑相关项。这样来看,政治权威的理由和政治义务的理由至少有着部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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