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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用法律法规 民事法律分册(2)民事诉讼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
字数: 557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肖建国 选编
出版日期: 2008-06-01
商品条码: 9787300086934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0
出版年份: 2008
定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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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上的民诉法,是指1991年的法典,实质上的民诉法还包括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1950年以来颁布的几十部司法解释。尤其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中,我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展开了一场如火如荼的民事司法改革,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大大加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其范围之广、容量之大、内容之丰富实属罕见,有的司法解释甚至还带有创制规则、弥补漏洞、司法立法的作用。此外,在各种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劳动法等,不少民商事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充斥着大量民事诉讼的内容。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把1991年民诉法典以外的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加以归纳、整理,可以在我国重新编纂一部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典。因此,民诉法完善与否,并不能以法典的完善与否为标准;学习民诉法,不仅要注重1991年法典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诉法。本分册的编纂目的就在于给读者提供一个完整的、立体的、有实用价值的民诉法概貌。掌握它,就可以学以致用,在司法实践中游刃有余。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三、基本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四、诉讼参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五、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六、法院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临时性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八、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九、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十、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于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于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
十二、涉外(区际)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十三、仲裁、公证、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摘要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属地主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审判权行使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会法》第21条 第3款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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