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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

  • 字数: 6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作者: 后向东
  • 出版日期: 2019-12-01
  • 商品条码: 9787521606522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117
  • 出版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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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制度的综合作用影响,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启动对该条例的修改工作。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幅度大。《条例》由原来的38条增加到56条,除原条例中涉及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期限和考核评议追责等两条没有改动,还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总结吸纳多项现有制度。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规定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规定直接纳入《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指导释明制度、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规制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立法专家将通过问答的方式,为读者学习该法提供权威的学习读本。
目录
1.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2.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负责人个人,应当如何处理?

3.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4.申请人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因技术故障没有收到,应当如何处理?

5.申请人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6.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如何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该怎么编?

8.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应该怎么做?

9.应该如何选择运用公开渠道?

10.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1.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内容依然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2.能不能简化补正程序,口头要求补正?

13.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如何核实?

14.申请人要求提供红头文件原件,或者要求加盖印章,应当如何处理?

15.法定的20个工作日,应当从哪一天起算?

16.需要延期的,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

17.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能否作为第三方?

18.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做出,但是没有送达申请人,是否构成超期违法?

19.申请人反复就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起申请的情形,可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文的竞合,具体该如何适用?

20.层级差别较大的行政机关之间,如何相互征求意见?

21.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或者政府信息的,应如何保存证据?

22.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能否按其要求办理?

23.区分处理,具体如何操作?

……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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