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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
字数: 130.0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长江文艺出版社
作者: 胡适
出版日期: 2012-07-01
商品条码: 9787535457578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249
出版年份: 2012
定价: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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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20世纪中国的文化巨人,胡适先生在现代中国文学目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新生活:胡适思想精选》精选了胡适对于改造社会、对于思想文化和学术教育、对于民主自由思考之精华,彰显了胡适深邃的思想以及宽仁的胸怀。
作者简介
胡适(1891-1962):原名嗣穈,学名洪骍,字希疆,后改名胡适,字适之,笔名天风、藏晖等,安徽绩溪人,为“新文化运动”优选者之一,先后担任北大文学院院长、驻美大使、北大校长及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等职。1939年还获得过诺贝尔文学奖的提名。
胡适是20世纪中国影响优选的知识分子,拥有32个博士头衔。他兴趣广泛,著述丰富,在文学、哲学、史学、考据学、教育学、伦理学、红学等诸多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
目录
第一辑 再造文明
新思潮的意义 文学改良刍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国学季刊》发刊宣言
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
逼上梁山
教育破产的救济方法还是教育
争取学术独立的十年计划
充分世界化与全盘西化
第二辑 新生活
我国之“家族的个人主义”
易卜生主义
新生活
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
写在孔子诞辰纪念之后
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
为学生运动进一言
第三辑 容忍与自由
胡适致
人权与约法
从民主与独裁的讨论里求得一个共同政治信仰
自由主义是什么?
最后对于民主政治的见解序
我们必须选择我们的方向
容忍与自由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第四辑 信心与反省
少年中国之精神
贞操问题
论贞操问题
信心与反省
再论信心与反省
三论信心与反省
摘要
这是中国法律对于贞操问题的规定。
依我个人的意思看来,这三种规定都没有成立的理由。
靠前,寡妇再嫁问题。这全是一个个人问题。妇人若是对她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断的情义,她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还有一些妇人,对她丈夫,或有怨心,或无恩意,年纪又轻,不肯抛弃人生正当的家庭快乐;或是没有儿女。家又贫苦,不能度日――妇人处于这种境遇没有守节的理由,为个人计,为社会计,为人道计,都该劝她改嫁。贞操乃是夫妇相待的一种态度。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恩意,即没有贞操可说。若不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较为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贞操,只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她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理。再者,贞操的道德,“照各入境遇体质的不同,有时能守,有时不能守;在甲能守,在乙不能守”(用与谢野晶子的话)。若不问个人的境遇体质,只晓得说“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晓得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用程子语);这是忍心害理,男子专制的贞操论――以上所说,大旨只要指出寡妇应否再嫁金是个人问题,有个人恩情上、体质上、家计上种种不同的理由,不可偏于一方面主张不近情理的守节。因为如此,故我特别反对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来褒扬守节不嫁的寡妇。褒扬守节的寡妇,即是说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是主张一偏的贞操论。法律既不能断定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不该褒扬不嫁的寡妇。
第二,烈妇殉夫问题。寡妇守节很正当的理由是夫妇间的爱情。妇人殉夫很正当的理由也是夫妇间的爱情。爱情深了,生离尚且不能堪,何况死别。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为死后可以夫妇团圆。因此有许多妇人,夫死之后,情愿杀身从夫于地下。这个不属于贞操问题。但我以为无论如何,这也是个人恩爱问题,应由个人自由意志去决定。无论如何,法律总不该正式褒扬妇人自杀殉夫的举动。一来呢。殉夫既由于个人的恩爱,何须用法律来褒扬鼓励?二来呢,殉夫若由于死后团圆的迷信,更不该有法律的褒扬了。三来呢,若用法律来褒扬殉夫的烈妇,有一些好名的妇人,便要借此博一个“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扬反发生一种沽名钓誉,作伪不诚的行为了!
第三,贞女烈女问题。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贞不嫁的,是“贞女”;杀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说过,夫妇之间若没有恩爱,即没有贞操可说。依此看来,那未嫁的女子,对于她丈夫有何恩爱?既无恩爱,更有何贞操可守?我说到这里,有个朋友驳我道:这话别人说了还可,胡适之可不该说这话。为什么呢?你自己曾做过一首诗,诗里有一段道:
我不认得他,他不认得我,我却常念他。这是为什幺,岂不因我们,分定常相亲?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海外土生子,生不识故里,终有故乡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这诗的理论看来,岂不是已订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为名分已定,也会有一种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发生贞操问题。你于今又说未婚嫁的男女没有恩爱,故也没有贞操可说,可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听了这番驳论,几乎开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诗所说名分上发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没有那种名分上的情意,中国的旧式婚姻绝不能存在。如旧日女子听人说她未婚夫的事,即面红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见她对她未婚夫实有这种名分上所发生的情谊。但这种情谊接近属于理想的,这种理想的情谊往往因实际上的反证,遂接近消灭。如女子悬想一个可爱的丈夫,及到嫁时,只见一个极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坚持那从前理想中的情谊呢?我承认名分可以发生一种情谊,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发生相当的情谊。但这种理想的情谊,依我看来实在不够发生终身不嫁的贞操,更不够发生杀身殉夫的节烈,即使我更让一步,承认中国有些女子,例如吴趼人《恨海》里那个浪子的聘妻,深中了圣贤经传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极浓挚的情谊,无论她未婚夫如何淫荡,人格如何堕落,依旧贞一不变。试问我们在这个文明时代是否应该赞成提倡这种盲从的贞操?这种盲从的贞操,只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评论,却不值得法律的褒扬。法律既许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该褒扬处女守贞。至于法律褒扬无辜女子自杀以殉不曾见面的丈夫,邪更是男子专制时代的风俗,不该存在于现今的世界。P21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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