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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评论2009年卷

公司法律评论2009年卷

  • 字数: 65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 作者: 顾功耘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0-03-01
  • 商品条码: 9787208090903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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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卷重点讨论2008年近期新的市场法制发展动态,以及法制发展对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影响作用。内容包括:年度法制报告、证券法制、域外法制、理论综述、案件聚焦等。
摘要
    (三)合伙股东的公司法学依据
    股东是指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组成人员并且对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的人。按照公司法学的一般原理,享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就应当具有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因为,股东是股份财产的所有者,其实质反映的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只要具有享有财产权资格的主体,就应当能够同时享有其他财产一样,享有对股份财产的权利,除非作为对财产权利关系调整的特别法对此有明确的、强制性的特别规定。
    遵循公司法学的原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合伙组织接近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合伙组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通过发起设立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一般而言,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设立公司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予以为之。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具有明显的约束力。但是,对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自然相应地也享有行为能力,所以可以成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合伙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也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当然可以成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其次,合伙可以进行独立的投资活动。合伙组织本来就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目的,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成立的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并且共担风险的经济利益组织。合伙组织的投资活动由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代表整个合伙组织,在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授权之下进行投资活动,其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再次,合伙可以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者章程上进行记载或签章。就股东名册的记载而言,合伙组织可以根据合伙人的数量或合伙企业的名称的不同情况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登记。在合伙有名称的情况下,合伙组织应当使用该合伙的名称进行记载;而在合伙人人数不多且无名称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有的合伙人的姓名(如合伙人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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